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3民初3132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银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岳桂有,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霞,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岳桂有妻子)
被告:宋俊霞,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俊霞,经理。
被告:黄骅市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开清,经理。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成,被告岳桂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钢数控)法定代表人、被告宋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七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92000元。二、判令七被告偿付原告收到每一笔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为679101.33元。三、判令七被告偿还原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以309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岳桂有、宋俊霞、岳钢数控辩称:本金数额不对,应为245万元,没有约定明确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岳桂有、宋俊霞、岳钢数控、黄骅市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330万元,月利率36‰,并注明打款账号(户名:***)。
再查,原告通过其女儿宋佳琪账户于2019年6月13日向宋彦沣账户转款45万、于2019年6月17日向***账户转款200万、于2019年10月27日分别向王**账户转款9.7万元和2.5万元。被告宋俊霞、岳桂有、岳钢数控认可其中245万元为七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主张9.7万元系原告与宋俊霞、岳桂有个人合伙经营的款项,同意由宋俊霞、岳桂有个人偿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主张2.5万元不是七被告共同债务,系宋俊霞、岳桂有个人债务,同意由宋俊霞、岳桂有偿还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原告认可与宋俊霞、岳桂有有过合作,但现已退出。
又查,原告在庭审中对45万元、200万元、9.7万元、2.5万元之外的剩余款项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保留诉权。
上述事实有借款条、银行回单、银行明细清单、户口页、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且被告岳桂有、宋俊霞、岳钢数控对借条无异议,故对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45万元、200万元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岳桂有、宋俊霞、岳钢数控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2.5万元、9.7万元借款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岳桂有、宋俊霞不认可该款为七被告向原告共同借款的款项,应为其二人个人借款,同意偿还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故本院认定该两笔借款仅被告岳桂有、宋俊霞对原告负有偿还本息的义务。二被告不认可9.7万元系借款,主张是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经营款项,但同意偿还,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认可其与二被告有合伙经营行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款在七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款项以内,故本院认定该9.7万元应由被告宋俊霞、岳桂有偿还,利息不予认定。对于原告其他款项诉请,其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保留诉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岳桂有、宋俊霞、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自2019年6月13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二、被告***、***、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岳桂有、宋俊霞、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自2019年6月17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三、被告岳桂有、宋俊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27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四、被告岳桂有、宋俊霞偿还原告***款9.7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5元,由七被告承担15393元,被告岳桂有、宋俊霞承担618元,原告***承担9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