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401号
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清州镇耿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8H7UJ21。
法定代表人:范树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路南侧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92Y2W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6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50元,由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