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1民初310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后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69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
法定代表人:范自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需收集相关证据,待收集完相关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