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835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县人,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0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31433。
法定代表人:陈青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后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697Q。
法定代表人:郭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监理。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与B6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1110E。
负责人:龙正杰。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滨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515L。
法定代表人邓恩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成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雄
书 记 员 韦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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