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2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18号1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后午。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秉***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得公司)与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得公司上诉请求:一、电建公司支付兴县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294025元(比一审多3647元),第四季度运维费194827.25元(比一审多194827.25元),延期运维费206898.63元(比一审多565.3元),合计695750.88元(合计比一审多199039.55元);电建公司支付保德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288325元(与一审一致)、第四季度运维费288325元(与一审一致)、延期运维费202887.67元(比一审多554.34元),合计779537.67元(合计比一审多81054.34元);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围场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183285元(与一审一致)、第四季度运维费200450元(与一审一致)、延期运维费141052.06元(比一审多385.39元),合计524787.06元(合计比一审多76585.39元); 二、电建公司支付**项目第一季度违约金31874.2元;第二季度违约金23673元;第三季度违约金38392.75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79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42747.77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38810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三、电建公司支付兴县项目第一季度违约金32785.8元;第二季度违约金24141元;第三季度违约金39151.75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940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第四季度及延期费的违约金46734.08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401725.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四、电建公司支付保德项目第一季度违约金32171元;第二季度违约金23673元;第三季度违约金38392.75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88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第四季度及延期费的违约金45828.08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49121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五、电建公司支付围场项目第一季度违约金22366元;第二季度违约金16458元;第三季度违约金24920.5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183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第四季度及延期费违约金31860.71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34150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六、电建公司支付外网代付费6000元; 七、电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为兴县项目目标电量为3450万kwh(1380小时×25MW)缺乏事实依据,兴县项目目标电量应为3390.2186万kwh。2019年11月优得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了《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优得公司为电建公司的“兴县集中式3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提供运维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计划发电小时数为1380小时。合同签订后,优得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制作了运维日志,根据运维日志记载兴县项目2019年9月、10月并网容量分别为20.83MW、24MW,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并网容量为25MW。另根据电建公司提供的兴县项目第二、三季度已完成发电量签证单记载并网容量为25MW,与优得公司主张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并网容量数相互印证。综上,优得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兴县项目的目标电量为3390.2186万kwh。 二、一审认为保德项目应扣减80500元,围场项目扣减762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优得公司已按约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1)电建公司主***项目有一块隐裂测试仪平板损坏并丢失了一台逆变器,要求对优得公司进行罚款,一审酌定扣罚金额为500元缺乏事实依据。在双方交接过程中电建公司未将此项列名,也未在2021年1月30日的结算中扣除。优得公司认为上述物件的损坏或丢失并非优得公司人员原因导致,也并非优得公司管理不当导致。(2)合同第三部分运维费用报价表约定了优得公司可根据地域情况,每年保证1~2次电站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优得公司提供的中电建保德县35kv尧圪台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于2019年9月2日,发票开具于2019年9月30日,可证明优得公司已履行完除草的义务。另衡量电站运维是否得当从发电量可看出,从保德项目超发116.79万kwh可证明优得公司运维效果良好。故一审判决对优得公司保德项目除草扣减8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润成亚字光伏电站维运项目优得带走清单》中无优得公司签字确认,优得公司已完成工器具、备品备件移交工作,在移交中不存在瑕疵,故一审法院酌定扣除2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4)围场项目遗留缺陷都是前期施工遗留的问题,优得公司作为电站运维方,主要是提供运维服务,电站资产出现重大缺陷或者损坏,优得公司的义务是报告业主,由业主进行处理。故一审以未及时消缺为由扣罚优得公司500元,在交接中未完全依约配合消缺扣罚优得公司500元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5)关于交接资料不全,电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电站调试方案及报告接受清单、电站纸质版资料统计表等)已列明所有资料已完成交接,且双方予以签字确认,故一审以电站资料不齐全为由扣罚优得公司1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6)《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围场光伏项目运维缺陷清单》等均为电建公司单方制作,无优得公司签字确认。另围场项目遗留缺陷都是前期施工遗留的问题,优得公司作为电站运维方,主要是提供运维服务。故一审以消缺甩项为由扣罚优得公司1000元、以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为由扣罚优得公司1000元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7)优得公司提供的润城亚字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围场),合同签订于2019年9月10日,可证明优得公司已履行完除草的义务。另衡量电站运维是否得当从发电量可看出,从围场项目已超发可证明优得公司运维效果良好。故一审判决对优得公司围场项目除草扣减5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8)因电建公司违约在先,优得公司为了及时收到运维服务费及超发奖励金的前提下才在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回复函中对围场项目缺陷问题部分接受处理。围场项目遗留缺陷都是前期施工遗留的问题,优得公司作为电站运维方,主要是提供运维服务。故一审以优得公司对光伏区组件清洗工作存在瑕疵扣罚2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关于围场项目、**项目、兴县项目、保德项目的违约金的计算利率及计算时间,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优得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的《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签订后优得公司按约提供了运维服务,故电建公司应按合同第11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优得公司支付运维服务费,然电建公司自第一季度起就逾期付款,故优得公司有权按合同第17.8条约定向电建公司主张违约金。 四、兴县项目第一季度的外网服务费6000元并未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费中,优得公司已垫付,电建公司应当偿还。 电建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兴县项目目标考核电量,一审认定为3450万kwh(1380小时×25MW),认定考核金额为364205元合理,具有事实依据。二、一审认定保德项目运维费第三季度为288325元、第四季度为288325元、延期运维费为206333.33元,合计782983.33元,应扣减130000元,应付金额为652983.33元,扣减金额远不能弥补电建公司的损失,优得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保德项目扣款80000元正确,优得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除草和组件清洗,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三、关于围场项目一审扣减76200元不足以弥补电建公司损失,优得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四、关于违约金部分,一审不支持优得公司第一、二季度违约金正确。第三季度有部分未付也是基于优得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基于合同17.2条的第(1)条、19.8.1条的约定,有权延期支付。第四季度、延期部分的运维费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应当由优得公司提交结算申请,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电建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及有效增值税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留金及超发奖励,该部分双方亦约定了结算程序和支付条件,是优得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优得公司既未提交结算申请,亦未提供付款申请和发票,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优得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电建公司存在违反合同拒不结算的情形。故电建公司未支付款项并不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退一步来说,即便法院在诉讼中为化解纠纷,不按合同约定程序对金额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按合同约定,判决生效后,由优得公司提供发票后再行支付。一审以优得公司向法院举证时间视为向电建公司提交发票,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五、关于外网代付费6000元,属于优得公司的延期运维成本费用,应当计入延期运维费,优得公司单独主张属于重复计算。该费用结合编号为NYXD-2020-12-0923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中电建公司发函的内容及《兴县集中式3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中的运维费用报价表的约定,一审不予支持正确。请求驳回优得公司上诉请求。 电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电建公司仅需支付优得公司兴县项目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430178.33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项目预留金应为60700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改判不支付违约金;4.撤销一审判决第八项,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增加支持电建公司反诉请求**项目2000元、兴县项目45000元、保德项目49500元、围场项目各项损失500000元;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优得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关于**项目,(一)运维费 1.第三、四季度运维费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95%部分的运维费为279220元无异议,但未支持延期支付抗辩错误,电建公司提供《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编号ZXNY-2019-004-01-YG-FBKH-02),证明优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属于可以延期支付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四季度(2020年6月至8月)95%部分运维费,优得公司并未向电建公司提交付款申请且双方并未进行结算,违反合同约定,一审未按合同约定、仅依据优得公司单方开具的发票向法院提供后判决电建公司支付第四季度、延期运维费并判决支付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关于延期运维费 认可一审认定延期运维费为99780.82元,但双方并未签书面合同,按双方交易惯例,也应当先申请结算并提供发票,但优得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也不符合支付条件,一审判决错误。 3.关于扣罚反诉诉请 虽然出现了两份《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编号:ZXNY-2019-004-01-YG-FBKH-02),但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通知单上记载扣款2000元,早于双方第三次结算时间2021年1月18日,属于结算遗漏,庭审中主张并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支持扣款2000元。 4.预留金 一审认定预留金为69805元错误,其中9105元无依据,预留金应为60700元,多计9105元。 (二)超发电量奖励金判决认定无异议 (三)关于违约金 一审不予支持第一、二季度运维费违约金以及预留金和超发奖励违约金正确,但支持第三、四季度违约金错误,第三季度电建公司有***支付,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双方并未结算,不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故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部分判决支付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兴县项目 (一)运维费 1.第三、四季度运维费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95%部分的运维费为290378元没有异议,但优得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未认定错误,电建公司已经提交《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编号:ZXNY-2019-005-01-XX-FBKH-03),证明属于可以**支付情形。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四季度(2020年6月至8月)95%部分运维费294025元予以认可,但未结算和提供发票不具备支付条件,一审判决错误。 2.关于延期运维费 认可一审认定延期运维费为206333.33元,但不具备支付条件。 3.关于扣罚反诉诉请 严重违反调度记录考核45000元,其中电建公司因此被扣款40000元,属于电建公司损失,优得公司应当承担,5000元考核金具备合理性应当支持。 (二)关于发电量不足的考核 1.关于发电量不足的考核金认定为364205元予以认可。 2.关于预留金,对第一、二、三、四季度预留金金额予以认可,但电量考核暂扣的4643元,因之后考核未达到发电量不应当退还,退还金额应为61890元,多计4643元错误。预留金不能抵扣考核金,因预留金与运维费支付时间和条件不同,否则损害电建公司合法权益。第四季度运维费尚未结算先抵扣错误,应当先抵扣第三季度运维费,即364205元-294025元=70180元为尚未抵扣部分,再在第四季度抵294025元-70180元=223845元。 综上,判决第一项中兴县运维费应为223845元,延期运维费为206333.33元,合计为430178.33元,判决为496711.33元,多了66533元。 (三)违约金 一审不予支持第一、二季度违约金正确,但支持第三、四季度违约金错误,第三季度已经与考核金抵扣,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未结算和提供发票,不具备付款条件,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 三、关于保德项目 (一)运维费 1.第三、四季度运维费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95%部分的运维费为288325元没有异议,但优得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未认定错误,电建公司已经提交《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编号:ZXNY-2019-006-01-BD-FBKH-01)证明属于可以**支付情形,在反诉中一审也认可优得公司违约事实。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四季度(2020年6月至8月)95%部分运维费288325元予以认可,但未结算和提供发票不具备支付条件,一审判决错误。 2.关于延期运维费 认可一审认定延期运维费为206333.33元,但不具备支付条件。 3.关于扣罚反诉诉请 应在一审法院认定总计为80500元基础上,对第1项罚款全部支持,电建公司已经证明有遗留缺陷,优得公司承认逆变器、平板的采购,但至今未履行,应当扣款50000元,扣款500元不足以弥补损失,且应当在第三季度中抵扣。 (二)超发电量奖励金判决认定364200元无异议。 (三)违约金 一审不予支持第一、二季度违约金正确,但支持第三、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违约金错误,第三季度优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已经认定,电建公司有***支付,支持违约金错误,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未结算和提供发票,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 四、关于围场项目 (一)运维费 1.第三、四季度运维费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95%部分的运维费为183285元没有异议。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四季度(2020年6月至8月)95%部分运维费200450元予以认可。 2.关于延期运维费 认可一审认定延期运维费为140666.67元。 3.关于扣罚反诉诉请 在一审认定扣罚金额为76200元基础上,应支付(15)经济损失300000元,并非一事多罚,而是主张经济损失,虽然合同约定为84000元,但优得公司未履行义务造成电建公司实际损失为300000元,不应当受该价格和时间限制。(16)项未消缺有相应证据,且实际造成了电建公司损失200000元,应当支持。 4.关于预留金认定为51695元予以认可。 (二)超发电量奖励金判决认定10371.36元无异议。 (三)关于违约金 对一审判决不支付违约金处理意见予以认可。 五、优得公司并未请求违约金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一审判决违约金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错误。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优得公司诉讼请求中对于违约金的主张明确了截止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结束的时间是2022年1月4日,法庭辩论结束前优得公司并未提出过增加诉讼请求,也未补交过诉讼费,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优得公司仅称为变更计算方式,一审判决电建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超出诉讼请求,其程序处理上偏袒优得公司,违反公平和中立原则。 六、双方是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民间借贷,按15.4%计算违约金高于造成实际损失,且优得公司并未对造成实际损失举证,认定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但从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过高来看,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结合本案履约情况,电建公司不存在恶意不支付,双方确实存在争议,尚未结算,从一审法院支持扣减部分运维费用来看,优得公司存在违约,电建公司也不应当支付违约金。退一步来说,优得公司损失为银行同期利息损失,即便支付违约金也应当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优得公司针对电建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关于电建公司第一项上诉请求。电建公司认为兴县项目只需要支付430178.33元,优得公司不予认可。因发电量不足,考核金额应是165730.75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364205元。一审认为兴县项目目标电量为3450万kwh(1380小时×25MW)缺乏事实依据,兴县项目目标电量应为3390.2186万kwh。电建公司请求扣除预留金66533元没有依据。关于延期运维费优得公司主张金额与一审认定有细微差额的问题,优得公司的计算方式是:1238000元/365×61天=206898.63元,一审的计算方式是:1238000元/12×2=206333.33元,优得公司认为应当按优得公司的计算方式更为合理、精准。综上,关于兴县项目,电建公司应当支付的费用如下:第三季度运维费是294025元,四季度运维费是294025元,延期运维费是206898.63元,预留金为66533元,扣除发电量考核金额165730.75,剩余为695750.88元。二、关于电建公司第二项上诉请求。**项目预留金,电建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有体现,当时有一笔电量考核金暂扣9105元,这是暂扣项目应当最终结算,**项目最终为超发电量,因此9105元应当一同结算向优得公司返还。三、关于电建公司第三项上诉请求,优得公司认为违约金应当支付且应当按优得公司上诉请求支付。四、关于电建公司第四项上诉请求。优得公司认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应当按优得公司的上诉请求全部驳回其反诉请求。关于保德项目49500元,根据电建公司一审的反诉请求,逆变器、平板的遗失问题,其主张金额也只有5000元并没有50000元,电建公司在上诉状中存在错误。在双方交接过程中电建公司未将此项列名,也未在2021年1月30日的结算中扣除。优得公司在《2021.3.17会议纪要的回复函》中陈述将完成平板的采购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电建公司要支付相关费用的,否则优得公司不予认可。当时,项目现场除了优得公司还有工程施工人员在场,无法证明是优得公司导致平板电脑、逆变器灭失。优得公司认为上述物件的损坏或丢失并非优得公司工作人员原因导致,也并非优得公司管理不当导致。关于围场项目500000元,电建公司主张的50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优得公司不予认可。关于除草的问题。优得公司提供的润城亚字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围场),合同签订于2019年9月10日,可证明优得公司已履行完除草的义务。另,合同中未有相应的约定未完成除草可能扣50000元。电建公司以此主张经济损失没有道理。请求驳回电建公司的上诉请求。 优得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电建公司支付优得公司运维服务费3024437.18元(围场项目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30日第一季度剩余未付款项10550元,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9日第二季度剩余未付款项16880元,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30日第三季度197000元,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31日第四季度211000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延长费141052.06元;**项目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30日第一季度剩余未付款项15175元,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9日第二季度剩余未付款项24280元,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30日第三季度303500元,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31日第四季度303500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30日延长费99780.82元;兴县项目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30日第一季度剩余未付款项15465元;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9日第二季度剩余未付款项20118元,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30日第三季度309500元,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31日第四季度309500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延长费206898.63元;保德项目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30日第一季度剩余未付款项15175元;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9日第二季度剩余未付款项15175元;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30日第三季度303500元;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31日第四季度303500元,2020年9月1日-2020月10月31日延长费202887.67元)、超发电量奖励金402213.85元(**项目结算电量4223.0056万kwh,指标4106.5157万kwh,差值116.4899万kwh,考核电量58.24万kwh,标杆电价单价0.332元,金额为193373.23元;保德项目结算电量3856.5768万kwh,指标3623万kwh,差值233.5768万kwh,考核电量116.79万kwh,标杆电价单价0.332元,因奖励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故主张364200元;围场项目结算电量3005.5760万kwh,指标3000万kwh,差值5.5760万kwh,考核电量2.79万kwh,标杆电价单价0.372元,金额为10371.36元;兴县项目结算电量3206.8997万kwh,指标3390.2186万kwh,差值-49.9189万kwh,考核电量-49.92万kwh,标杆电价单价0.332元,金额为-165730.75元),共计3426651.03元及违约金551817.29元(围场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211000元,应付日期2020年3月28日,截止日期2020年10月26日,拖欠212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22366元;围场项目第二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211000元,应付日期2020年9月4日,截止日期2021年2月7日,拖欠156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16458元;围场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197000元,应付日期2020年9月4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253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24920.50元;围场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211000元,应付日期2020年11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6日,拖欠182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19201元;围场项目延期运维费拖欠金额141052.05元,应付日期2020年11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7日,拖欠183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12906.26元;**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0700元,应付日期2020年3月28日,截止日期2020年10月26日,拖欠212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31874.20元;**项目第二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3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9月4日,截止日期2021年2月7日,拖欠156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23673元;**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3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9月4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253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38392.75元;**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3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10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212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32171元;**项目延期运维费拖欠金额99780.82元,应付日期2020年10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212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10576.77元;兴县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9300元,应付日期2020年3月28日,截止日期2020年10月26日,拖欠212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32785.80元;兴县项目第二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9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9月4日,截止日期2021年2月7日,拖欠156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24141元;兴县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9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9月4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253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39151.75元;兴县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9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11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181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28009.75元;兴县项目延期运维费拖欠金额206898.63元,应付日期2020年11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181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18724.33元;保德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3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3月28日,截止日期2020年10月26日,拖欠212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32171元;保德项目第二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3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9月4日,截止日期2021年2月7日,拖欠156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23673元;保德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3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9月4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253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38392.75元;保德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拖欠金额303500元,应付日期2020年11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181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27466.75元;保德项目延期运维费拖欠金额202887.67元,应付日期2020年11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181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18361.33元;超发奖励金402213.85元,应付日期2020年11月15日,截止日期2021年5月15日,拖欠181天,年利率18.25%,违约金36400.35元);2.判令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线路维修费14000元、外网代付费6000元;以上暂计:3998468.32元;3.判令电建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审理中,优得公司明确**项目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9日第二季度剩余未付款项为15175元,保德项目2019年12月1-2020年2月29日第二季度剩余未付款项为24280元,并变更诉请如下:要求电建公司支付围场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15日)19095.50元、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15日)12765.21元,故四个项目四个季度及延期运维费、奖励金等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15日)共计551570.74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的起诉金额共计3998221.77元,并要求电建公司支付四个项目第三、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奖励金等的违约金从2021年5月15日之后继续计息至电建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 电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优得公司支付电建公司罚款、违约金等108.3万元,兴县项目合计金额55000元,包括:(1)严重违反调度记录45000元,(2)未积极处理光伏故障和组织事故抢修5000元,(3)对电站资产未合理管理,未及时统计、及时校验5000元;保德项目合计金额105000元,包括:(1)对电站资产未合理管理,未及时统计、更新,丢失、损坏对业主瞒报、不报5000元,(2)未按规定除草80000元,(3)不及时消缺导致安全隐患,导致电量损失15000元,(4)对电站资产未合理管理,未及时统计、及时校验5000元;**项目未对工器具及时、定期检查、校验,导致电站工器具检验过期未再次校验5000元;围场项目包括:(1)电站工作及电站缺陷未及时上报,造成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盲区,造成电建公司运维管理失控5000元,(2)将电站资产带走10000元,(3)未及时处理电站事故,电站缺陷未及时消缺,对电站造成发电量及设备损失、光功率预测精度遭到考核20000元,(4)现场无电站运维人员资料及现场运维资料零散错乱6000元,(5)电站资料不齐全7000元,在交接工作中对电站存在缺陷以不知道、不清楚进行瞒报,且拒绝在缺陷的签字5000元,上述(1)-(5)合计金额53000元;(6)未能提供履约期间光伏区除草验收资料记录、组件清洗验收资料记录12500元,(7)未进行消缺提前退场、安全事故瞒报15000元,(8)设备故障及安全隐患瞒报不报、未处理60000元,(9)设备故障瞒报40000元,(10)无法提供备品备件采购计划、购买清单,没有相关出入库、使用等台账记录2500元,(11)未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屡次推诿,存在非常严重火灾隐患50000元,(12)未对光伏区组件进行清洗、清洗不到位20000元,(13)运维管控及安全生产不到位遭到县级安全生产部门行政处罚65000元,上述(6)-(13)合计金额265000元;(14)未按会议纪要要求提供消缺方案及计划,未能及时处理消缺,面临重大安全风险及政府考核100000元,(15)除草工作甩项,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造成经济损失300000元,(16)消缺工作甩项、资产丢失未赔偿、采购200000元;2.全部诉讼费由优得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优得公司作为乙方与电建公司作为甲方于2019年11月签订《河北**围场2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电建公司将河北**围场2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委托优得公司运行维护,委托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包括运维人工费、差旅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地方关系协调、预防性试验费、外网通讯费等,总金额为844000.00元,乙方向甲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定义部分约定,“设备设施缺陷”指光伏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因其本身不良或外力影响,造成直观上或检测仪表(试验仪器)反映异常,设备缺陷的消除简称“消缺”。“消耗性材料”指光伏电站设备设施消缺检修中一次性消耗完毕,不可再用的材料。“备品备件”指光伏电站设备设施消缺检修中提前准备和使用的设备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组件、断路器、真空断路器、接触器、各类电子模块、集成电路板、功率元器件等。“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具”通常专指电力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捧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包括但不限于绝缘拉杆、安全帽、绝缘靴、标志牌等。 合同第二部分第4条双方约定了服务范围,约定乙方应根据光伏电站的运行与维护要求,选派合格的运维人员组建本电站生产运行机构,具体负责电站运行维护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负责电站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及反措、技术监督管理(含环保局、安监局等)等各项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信息报送(含数据分析)、电站设备评价,确保电站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运行;(2)日常巡视: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对电站进行日常巡视工作;(3)运维物资采购管理:主要指根据电站安全和生产需要进行的消耗性材料、工器具(包括生产工器具、安全工器具、仪器仪表灯)、备品备件的采购、管理工作,包括必要的安全工器具检测,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4)协助配合:协助甲方及业主方进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及其他有关合同的谈判,协助甲方及业主方进行电量计量和电费结算的确认工作;(5)负责预防性试验;(6)地方关系协调:负责日常关系维护、电网、政府、村民关系协调;(7)负责电站技术监督:评估检测、性能检测、绝缘检测、继电保护等;(8)运行维护组织:主要指在经甲方批准的月度及年度生产计划下的,电站内部的生产指挥、运行调度、事故调查、生产协调、节能降耗,设备维护、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及检修等各项生产运行维护组织工作;(9)电站***管理:主要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网调度协议、安全责任标,承担委托范围内***的管理、监督、考核及制度的拟定、落实、检查,同时包括防汛、消防、保卫、交通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10)资产及物资的管理;主要指对电站的生产及辅助系统、生活附属设施的资产在委托期内进行妥善管理,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掌握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对于报废、盘亏、盘盈、更新资产应及时提出,在保证资产完好的同时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同时,对电站的物资实施管理;负责所有设备缺陷处理,对缺陷情况记录完整并整理完备,协助甲方索赔谈判等;(11)电站综合管理:主要指电站相应生产、检修、运行、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缺陷处理管理、设备性能、开停机情况等资料的统计上报和日常事务的联系协调工作;资料档案管理工作;(12)负责电站接地、防雷检测、预防性试验工作;(13)组件清洁:阵列洗涤、鸟粪清理等,根据地域情况,每年2次;甲方特殊需求另议;(14)负责电站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根据地域情况,每年保证1-2次;甲方特殊需求另议;(15)负责试验仪器、工器具配置及年度校验:试验仪器、专用工器具配置及年度校验;(16)负责车辆配置及年度使用:车辆配置,保险维护保养等使用费用;(17)负费协助配合:日常关系维护,电网关系协调等;(18)负责电站春秋检:电站所有设备全面检查,一般为每年春秋两次。 合同第二部分第5.2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发电小时数1500小时。合同第二部分第5.3、5.4条约定了考核,具体内容如下:(1)乙方人员未到位或不足(不能按照乙方投标文件进行人员配置且不满足运维工作需求),每延迟一日,乙方按应得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2)委托期限内如电站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工期延误的,乙方除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外,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罚:事故等级划分规定:a、一般事故:0人死亡,或者1人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b、较大事故:1人及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及以上9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c、重大事故: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及以上9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d、特别重大事故:2人及以上死亡,或者4人及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扣50万元/次,重大事故扣40万元/次,较大事故扣20万元/次,一般事故扣10万元/次,对发生轻伤事故5万元/次;(3)在运维服务期内,乙方如发生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生产责任、生产技术责任、资产经营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等,甲方将依据附件1《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4)上述考核内容于每季度后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乙方,双方于每季度后10日内确认考核结果以及实际违规扣款金额,相应金额甲方将在支付乙方的季度运维服务款中予以扣除;(5)发电量考核:对于乙方运维期间未达到担保发电量部分,甲方按标杆电价单价×(担保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向乙方进行考核。考核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同时约定,因乙方原因违反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及电网运行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导致购电方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罚的(含电量处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甲方在拟支付乙方委托运行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第5.4条约定甲方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生产、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奖惩的依据,双方均应遵守。 合同第二部分第6条双方就乙方运行维护职责内容进行了约定,具体包括:6.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遵守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本合同委托运行范围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确保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6.2乙方负责与电站运行、维修、维护所需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范围内设备和设施(含构、建筑物)的管理、维修、维护,检修、反措、安措项目实施,运行、预防性试验、定期校验等;6.2.1乙方应对电站的设备设施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视、定时巡视,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及时消缺,建立设备台账,做好各项运行记录;6.2.2乙方应建立健全运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两票三制”、运行规程等并严格执行,做好设备的倒闸操作,进行资料搜集保管、制定生产年度的设备设施生产计划、库房管理、设备定期评级和报废建议等管理工作;6.2.3乙方应做好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检维护,科学制定各种检修计划,及时消缺、定期检查维护,完成好各设备的计划检修、临修仓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6.2.4乙方应保障电站的安全文明生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站设备设施的定期清洗清扫协助现场道路、构建筑物的维护性修理(***扫雪等);6.3运维人员进场后7日内,乙方须编制并向甲方提交运行维护计划(包括工作目标,运行方面的优先次序和计划内停机)供甲方审批;6.4乙方负责制订光伏设备大修项目、进度、费用计划,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对检修质量进行测试,由甲方组织验收;6.5乙方应根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要求,负责电站的发电运行工作,使之能生产不少于甲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规定的发电量并争取多发电、争取最大电量和市场份额;6.6乙方应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在电网的统一调度下进行系统操作和事故处理。按照电力行业的生产运行标准对电站设备进行安全、经济运行管理;6.7乙方应确保电站按电力行业规程获得定期及妥善的维修保养及修理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满足发电经营的各项要求。电厂的检修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并推行点检定修、状态检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模式;6.8乙方对电站的维修、维护、运行应当符合电网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设备的技术额定参数的要求,并服从调度命令;6.9乙方应根据电站设备性能指标编制或修编运行和检修规程,运行和检修规程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报甲方审核:如有更新版,应在更新版正式出版使用前15天内报甲方审核;6.10乙方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计量仪器、生产维修工具、特种设备(起重设备等)进行妥善保养、维修、定检,获取有关合格证书,以备随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核资料;6.1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甲方确定的电站技改项目;6.12乙方应做好并保存维修记录和故障记录、试验校验记录、运行记录、停机保养记录等;6.13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电站所在地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6.1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具体的运行维护方案,经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在实际运维过程中须按此方案严格执行。 合同第二部分第7条约定了乙方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方面的义务,具体包括:7.1乙方应根据电站安全生产需要采购专用工具、仪器仪表等物资;7.2乙方应根据国家及行业规定、甲方要求制定明确的物资采购、保管制度,必要时提供甲方查询;7.3乙方应及时掌握电站对备件、消耗品和物料的需求,并分类编制电站维修和维护、运行所需要的备品备件计划;7.4乙方应负责电站物资的仓储(包括需要分类储存的放在乙方仓库中的物资)、验收、卸货、入库、出库、领用、建帐、建卡、退料、盘点等;7.5乙方对采购物资、备件的质量负责。经有资质第三方鉴定确因伪劣产品造成设备停运或无法正常运行,由此带来的电量损失由乙方负责;7.6乙方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杜绝资产流失,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因乙方保养和保管不善造成电站设备等固定资产受到损坏或损失,乙方负赔偿、修复或重置等责任;7.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资产进行盈利性活动;7.8乙方对受委托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无处置权,无权对受委托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和出售等处分行为;7.9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在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第11条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具体如下:1.运维费用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支付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预留金。每季度结束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及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季度运维费用;2.当实际发电量大于担保发电量时,甲方应全额退还5%预留金,并支付超发电量奖励金。奖励金按标杆电价单价×(实际发电量一担保发电量)/2计算。奖励金在年度运维结束后一周内统计,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在收到确认单和对应增值税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本年度超发奖励及退还预留金。奖励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当实际发电量小于担保发电量时,甲方按标杆电价单价×(担保发电量一实际发电量)向乙方进行考核。费用从预留金中扣除。如有剩余预留金在10个工作日退还乙方,如不足,乙方需缴纳不足部分,考核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支付方式:运维费用首先由甲方发电收益支出,因本项目股权转让交割前,发电收益由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发电收益不足支付当期季度运维费用时,差额部分在下期支付季度运维费用中一起支付,付款方式为电汇。 合同第二部分第12条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如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并需履行以下义务:12.1.1负责审核年度生产计划;12.1.2负责审核完善乙方提出的检修计划并报送业主方审批,对外包工程项目实施备案制,组织修后评定工作;12.1.3有权使用和支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具、设施和设备,有权根据工作情况要求乙方提出调换现场工作人员;12.1.4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运营质量、日常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12.1.5甲方每月初召开一次生产协调会,对乙方上月的生产指标提出改进意见,审定当月的安全、节能、环保工作计划及技术经济指标;12.1.6甲方有权监督并检查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发电参数及指标,乙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12.1.7负责监督乙方生产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工作;12.1.8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若需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12.1.9在乙方未出现违约事件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12.1.10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约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并需履行以下义务:12.2.1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收益的权利;12.2.2对甲方移交资产享有使用、管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资产出租、抵押、质押、出让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供第三方使用;12.2.3负责执行业主方与购电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管理服务,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2.2.4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生产设备、系统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向甲方提出关于对设备进行完善和改进的建议;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12.2.5负责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报甲方审核。负责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编制检修计划,检修计划报甲方补充、完善、审核;12.2.6如果发生需要进行非常规维修的情况,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同时将此工作的费用估算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进行该非常规性维修。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前,乙方将不进行任何维修。若紧急情况,可在得到甲方口头批准后,乙方尽快进行相关工作;12.2.7编制、建立和保管好有关技术、质量、环保各方面的文件和记录,包括设备台账、技术图纸、设备说明书、试验资料、大修资料、技改资料、重大缺陷和事故情况等记录,建立运行和维护台账;12.2.8负责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报送生产日报、月度运营分析,及时反馈电站异常事件和影响发电量的缺陷;12.2.9负责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节能管理、技术监督、环保管理制度。建立故障分析策略,提供故障分析预案,负责电站的处理优化工作;12.2.10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版、《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15号发布、《10KV及以上电力用户变电站运行管理规范》GB/T32893-2016等国家及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工作程序进行电站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及变电站操作、维护工作。电站管理不应低于行业标准及乙方其他同类电站有关安全、设备、检修、运行等各项合规、通行的规定及标准;12.2.11对于设备检测、检验及测试中发现的继电保护定值或压板与实际不符、二次信号传输有误、监视图与设备实际位置不符或设备安装建设有违行业标准等各类安全隐患,乙方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必要时通过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督促执行,确保光伏电站的有序运行;12.2.1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光伏电站光伏区设备(包括支架、组件、汇流箱、逆变器等设备)、变电站及场区内电力系统的现有已移交备品备件数量、型号、金额的清查和登记造册工作,双方签字**;12.2.13负责协调相关方补充质保期内及合同约定的备品备件,若相关方不履行质保义务,由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处理;12.2.1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变电站检修及试验计划。乙方严格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家电网调{2014}1405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2005等电力系统有关标准、规范、制度,负责编制光伏区发电系统运行规程;光伏变电站运行规程:光伏电站光伏组件检修规程;光伏电站安全规程及各岗位职责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2.15乙方应做好库房管理,合理分配库房空间,建立健全电站资产台账,提供统一卡片,使库房内所有物品均能够达到“帐、物、卡”统一,做好出、入库记录,尤其是备品备件及消耗性材料的出、入库记录要与设备的定检维护及故障处理相对应;12.2.16乙方应根据光伏组件的实际情况协调人员对光伏组件进行清洁,提***组件的发电效率;12.2.17乙方应积极做好与所属电网调度的沟通工作并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在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限电损失。由于乙方人员违反调度运行指令造成的发电量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12.2.18乙方应采用双方接受的合理的产能预算方法,认真做好光伏电站预计负荷的报送、修改工作,并于每月五号前将预计负荷偏差统计报送甲方;12.2.1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允许除乙方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甲方电站设备及输变电设施、电站场区内电力系统进行任何形式的操控,否则因此给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2.2.20电站运营期间内,已交付乙方保管的所有的生产、办公用品及设施,如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应由乙方负责补齐,并承担全部费用;12.2.21乙方应当遵守电站相关规章制度及甲方考核、管理制度。对于违反电站规章制度或甲方相关考核评价及管理制度的人员,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换、补充;12.2.22乙方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驻站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12.2.23乙方应负责派遣一名电站管理人员(站长),以及足够的具有丰富经验的运行维护技术人员进入电站现场,对光伏电站进行运行维护工作,如遇现场运维无法解决的问题,乙方应在10小时内将核心技术人员派至现场处理问题(偏远地区适当延长时间);12.2.24电站管理人员应按甲方要求汇报工作,乙方进站人员同时接受甲方派驻现场代表的监督,如甲方认为乙方的运维工作不符合甲方及/或本合同要求的,书面(含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12.2.25乙方应建立健全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强化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电站安全、稳定的运行。乙方人员现场工作中的因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所产生的人身伤亡、电网、设备损坏及电量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项下光伏电站发生的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12.2.26乙方应保证所有光伏设备运行数据(包括电子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并妥善保存;12.2.27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治谈投保事宜,当发生电站损坏等事故时,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和政府有权管辖部门,并负责做好抢险、现场取证、索赔资料收集,协助甲方进行索赔谈判事宜;12.2.28合同委托范围内,乙方外包的、合同内乙方责任与义务内的检修维护工作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外包本含同下工作的,应当取得甲方的事前书面同意,乙方经甲方同意对部分服务进行外包的,应保证实际服务人员具有外包服务相关资质、能力与经验,保证外包服务质量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与外包服务提供方就外包工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2.2.29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独接待外部人员的参观和考察;12.2.30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合同项下光伏电站或甲方名义向他人承担或承诺任何义务;12.2.31乙方负责电站消防设备的正常维护管理工作;12.2.32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项目完整的交接资料,甲方应当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进行验收;12.2.33乙方应保证委托期限届满后,电站维持在合理的工况水平,能够正常运行,电站设备、设施保持完好。 合同第17条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具体包括:17.1因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由该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7.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约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推迟部分委托运行费用的支付;(2)若因乙方责任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索赔,令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负相应责任;(3)乙方违反本合同下义务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万元,本合同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3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7.4因乙方运行及维护不当(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电量、调度处罚等)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7.5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运行维护费用中扣除有关违约赔偿金;17.6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电力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17.7若甲方出现以下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乙方先违约的除外,甲方应按本合同年服务费总额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1)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或未配合乙方工作,暂停履行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7天以上,或甲方签订后不履行合同;(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或本合同项下电站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或已经对甲方履行合同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17.8若甲方未能向乙方按期支付本合同下的服务费,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有权向甲方主张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经乙方催告后,在1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拖欠服务费及乙方解除合同前继续运维的服务费并有权向甲方主张本合同年服务费总额作为违约金。 合同第19条对合同终止与移交作了约定,具体包括:19.1本合同在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时终止。19.2乙方有以下任一违约行为,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仍未纠正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9.2.1乙方拒绝执行甲乙双方确定的订单;19.2.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运行维护服务委托;19.2.3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19.3乙方发生下列事件时,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终止委托乙方提供运行维护服务:19.3.1因乙方运维原因,电站实际上网电量未达到当年的年度发电量考核数据上,且乙方拒不赔偿;19.3.2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19.3.3因乙方运维原因,造成甲方遭遇重大社会责任等不良影响的;19.3.4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甲方通知仍不纠正、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应赔偿因合同终止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在合同终止前所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19.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方终止委托乙方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给予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19.5若业主方与甲方的运维协议发生变化时,此协议也须进行相应调整。19.6若业主方不满意乙方服务,要更换队伍时,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须积极配合处理善后事宜,但甲方应据实结算到终止日乙方已产生的实际运维费用。19.7若甲方未能向乙方按期支付本合同下的服务费,经乙方催告后,在1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拖欠服务费及乙方解除合同前继续运维的服务费另加违约金,若上述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19.8移交:19.8.1乙方应从委托期限届满前3个月开始向甲方进行电站的移交工作,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料移交或资料移交不完整,由此造成的电站损失乙方负责补充,相关运维费用支付期限相应顺延;如电站损失超过结算费用,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剩余损失赔偿。在乙方向甲方移交电站期间,双方均有责任依法确保电站及电网的安全生产及平稳过渡;19.8.2在电站移交完毕之前,乙方仍需承担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19.8.3在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确认乙方移交的电站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双方签订移交单,移交单生效之日视为移交完毕,最晚不得迟于乙方运维期限届满之日后30日。 合同第三部分为**围场20MW光伏发电项目运维费用分项报价表,第一部分基础运维年度费用包括:(一)人工费用:1.监盘、巡视、日常管理370000元;2.巡检、检修6000元;3.**、防火、防盗6000元;4.电站设备维护20000元;5.监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12000元;小计402000元;(二)日常工作:1.资料管理4000元;2.物资工器具管理4000元;3.报表制作4000元;4.记录填写4000元;5.人员证书维护18000元;6.用电(包含生活用电)包含在下网电费中,由甲方负责缴纳;7.用水(包含清洁用水和生活用水)10000元;8.日常管理12000元;小计56000元;(三)专项工作:1.组件清洁40000元(阵列洗涤、鸟粪清理等,根据地域情况,每年1次;甲方特殊需求另议);2.电站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84000元(根据地域情况,每年保证1-2次,主要设备旁除草为日常工作每月1次;甲方特殊需求另议);3.试验仪器、工器具配置及年度校验10000元;4.车辆配置及年度使用60000元;5.协调费60000元;6.电站春秋检20000元;7.电站技术监督10000元;8.预防性试验60000元;9.电站接地、防雷检测20000元;10.安全措施费6000元;小计370000元;(四)电站消防:1.消防综合费用3000元;2.应急处理3000元;小计6000元;(五)环保维护:1.升压站及生活区植被管理3000元;2.垃圾及化粪池清理2000元;3.综合楼维护费5000元;小计10000元;上述所有项目含税(6%)报价合计844000元。 合同附件一为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约定为规范光伏电站运维服务外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特编制本考核细则。本细则作为运维服务合同附件,适用于光伏电站安全目标和日常运维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由甲方运维管理部门负责本考核细则。考核结果经双方签字,运维每月汇总整理,考核费用在支付中扣除,乙方在收到考核通知单后应及时组织整改,未按时整改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进一步措施。一、安全目标考核细则,包括:1.轻伤事故50000元/次;2.消防事件(乙方负主要责任)1000元/次;3.重伤交通事故(乙方负主要责任)1000元/次;4.集体食物中毒事故1000元/次;5.一般设备损坏责任事故(乙方负主要责任)1000元/次;6.受到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环境污染事件1000元/次;7.安全责任事故瞒报1000元/次。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包括:1.一类障碍500元/次;2.二类障碍200元/次;3.进入升压站或发电单元区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用品、用具,安全工器具未及时送检1000元/次;4.发生误操作、发生事故和异常隐瞒不报500元/次;5.发生不安全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分析,未及时上报事件的过程、暴露出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300元/次;6.重大操作、设备停送电,设备异常等记录不详500元/次;7.由于检查、监视、调整、操作、处理不当造成发电***参数运行或电量损失1000元/次;8.定期工作不按时完成或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汇报处理500元/次;9.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反事故措施执行不力或执行无效果1000元/项;10.运行中电气保护装置发生误投、漏投、误退未造成后果800元/次。三、工作纪律和文明生产考核细则,包括:1.迟到、早退、睡岗、擅离职守、脱岗100元/次;2.酒后上岗,未造成后果者200元/次;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200元/次;4.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赌博,盗取公物200元/次;5.各种报表、操作票本、技术间答本、工作票等乱写乱画100元/次;6.未执行定值管理,工器具乱摆乱放100元/次;7.未按时上报生产计划、总结及报告,以及填报各类报表(日报、周报、月报等)200元/次;8.报表数据错误100元/次;9.备品备件计划未及时上报,延误采购100元/次;10.设备技术台账和备品备件台账不全或未及时更新1**元/次;11.未及时办理备品备件出入库手续,导致帐、卡、物不符100元/次。四、工作票考核细则,包括:1.需办理工作票的工作未办理工作票就允许工作,工作票丢失500元/次;2.工作票填写不合格或票面涂改严重100元/张;3.工作票不登记,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善,工作票结束手续不完全200元/张;4.工作票接收、审批许可、安全措施布置、工作间断、延期、结束手续不完整或时间冲突200元/次。五、操作票考核细则,包括:1.需填写操作票的工作而无操作票,操作票丢失500元/次;2.操作票填写不合格100元/人;3.操作票不经签字使用,随意解除防误闭锁装置电气倒闸操作不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及工器具200元/次。六、巡回检查考核细则,包括:1.巡回检查不到位或检查记录不全100元/次;2.不按时巡检、巡检不到位或巡检记录不按时填写100元/次;3.发现设备重要缺陷不联系不汇报100元/项;4.设备缺陷记录不全、不清100元/次;5.不按规定进行定期轮换与试验等工作或不作记录管辖设备的所有门(端子箱门,保护柜门等)100元/项。 优得公司作为乙方与电建公司作为甲方于2019年11月签订《*****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建30WM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电建公司将*****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建30M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2019)委托优得公司运行维护,委托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包括运维人工费、差旅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地方关系协调、预防性试验费、外网通讯费等,总金额为1214000.00元,乙方向甲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二部分第5.2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发电小时数1442小时。合同第三部分为山西大同**30MW光伏发电项目运维费用分项报价表,第一部分基础运维年度费用包括:(一)人工费用:1.监盘、巡视、日常管理460000元;2.巡检、检修6000元;3.**、防火、防盗6000元;4.电站设备维护40000元;5.监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12000元;小计512000元;(二)日常工作:1.资料管理6000元;2.物资工器具管理6000元;3.报表制作6000元;4.记录填写6000元;5.人员证书维护18000元;6.用电(包含生活用电)包含在下网电费中,由甲方负责缴纳;7.用水(包含清洁用水和生活用水)10000元;8.日常管理24000元;小计76000元;(三)专项工作:1.组件清洁150000元(阵列洗涤、鸟粪清理等,根据地域情况,每年2次;甲方特殊需求另议);2.电站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108000元(根据地域情况,每年保证1-2次;甲方特殊需求另议);3.试验仪器、工器具配置及年度校验10000元;4.车辆配置及年度使用60000元;5.协调费70000元;6.电站春秋检50000元;7.电站技术监督10000元;8.预防性试验92000元;9.电站接地、防雷检测50000元;10.安全措施费6000元;小计606000元;(四)电站消防:1.消防综合费用5000元;2.应急处理5000元;小计10000元;(五)环保维护:1.升压站及生活区植被管理3000元;2.垃圾及化粪池清理2000元;3.综合楼维护费5000元;小计10000元;上述所有项目含税(6%)报价合计1214000元。该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的定义、发电量承诺、考核(发电量考核)、优得公司的服务范围、运行维护职责、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方面的义务、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与移交以及合同附件一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等内容与《河北**围场2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一致。 优得公司作为乙方与电建公司作为甲方于2019年11月签订《兴县集中式3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电建公司将兴县集中式30MWD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委托优得公司运行维护,委托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包括运维人工费、差旅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地方关系协调、预防性试验费、外网通讯费等,总金额为1238000.00元,乙方向甲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二部分第5.2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发电小时数1380小时。合同第三部分为兴县集中式3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运维费用分项报价表,第一部分基础运维年度费用包括:(一)人工费用:1.监盘、巡视、日常管理460000元;2.巡检、检修6000元;3.**、防火、防盗6000元;4.电站设备维护40000元;5.监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12000元;小计512000元;(二)日常工作:1.资料管理6000元;2.物资工器具管理6000元;3.报表制作6000元;4.记录填写6000元;5.人员证书维护18000元;6.用电(包含生活用电)包含在下网电费中,由甲方负责缴纳;7.用水(包含清洁用水和生活用水)10000元;8.日常管理24000元;小计76000元;(三)专项工作:1.组件清洁150000元(阵列洗涤、鸟粪清理等,根据地域情况,每年2次;甲方特殊需求另议);2.电站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108000元(根据地域情况,每年保证1-2次;甲方特殊需求另议);3.试验仪器、工器具配置及年度校验10000元;4.车辆配置及年度使用60000元;5.协调费70000元;6.电站春秋检50000元;7.电站技术监督10000元;8.预防性试验92000元;9.电站接地、防雷检测50000元;10.外网通讯费24000元;11.安全措施费6000元;小计630000元;(四)电站消防:1.消防综合费用5000元;2.应急处理5000元;小计10000元;(五)环保维护:1.升压站及生活区植被管理3000元;2.垃圾及化粪池清理2000元;3.综合楼维护费5000元;小计10000元;上述所有项目含税(6%)报价合计1238000元。该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的定义、发电量承诺、考核(发电量考核)、优得公司的服务范围、运行维护职责、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方面的义务、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与移交以及合同附件一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等内容与《河北**围场2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一致。 优得公司作为乙方与电建公司作为甲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保德县润泉30MWp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电建公司将保德县润泉3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委托优得公司运行维护,委托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包括运维人工费、差旅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地方关系协调、预防性试验费、外网通讯费等,总金额为1214000.00元,乙方向甲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二部分第5.2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发电小时数1315小时。合同第三部分为山西保德30MW光伏发电项目运维费用分项报价表,第一部分基础运维年度费用内容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建30WM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一致。该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的定义、发电量承诺、考核(发电量考核)、优得公司的服务范围、运行维护职责、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方面的义务、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与移交以及合同附件一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等内容与《河北**围场2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一致。 后优得公司与电建公司约定对河北围场、兴县、***伏电站项目的运维期限延至2020年10月31日,将山西阳***电站项目的运维期限延至2020年9月30日,电建公司发函称延期运维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原运维专业分包合同价款的月度运维费用金额执行。 2020年9月24日,电建公司发函称:另根据兴县项目外网费用即将欠费的情况,亟需贵公司事先垫付兴县一季度的外网费用6千元,该费用与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的一起纳入成本。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相关意见。 审理中,优得公司、电建公司确认围场项目目标电价单价为3720元/万kwh,保德项目、**项目、兴县项目的目标电价单价为3320元/万kwh。优得公司、电建公司确认围场项目目标电量3000万kwh,实际发电量3005.5760万kwh;保德项目目标电量3623万kwh,实际发电量3856.5768万kwh;**项目目标电量4106.5157万kwh,实际发电量4223.0056万kwh;兴县的实际发电量3206.8997万kwh。 关于兴县项目目标电量,双方有争议,优得公司认为目标电量3390.2186万kwh(2019年9月、10月并网容量分别为20.83MW、24MW,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并网容量为25MW,计划发电小时数1380小时),电建公司认为目标电量3588万kwh(承诺发电小时数1380小时×实际并网容量26MW),该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优得公司主张2019年9月、10月并网容量分别为20.83MW、24MW,电建公司提出异议,优得公司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电建公司主张并网容量为26MW,优得公司提出异议,电建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反电建公司提供的兴县项目第二、三季度已完成发电量签证单记载并网容量为25MW,与优得公司主张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并网容量数相互印证,同时根据电建公司提供的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其中记载“根据合同约定,兴县项目可确认损失电量为133.4万kwh,经过各项目电量数据计算汇总,确认兴县项目未完成发电指标(欠发电量为109.7003万kwh)”,上述记载内容与电建公司诉讼中的主张相矛盾,综合双方举证情况,该院认定兴县项目目标电量为3450万kwh(1380小时×25MW)。另,关于兴县项目中非因优得公司原因导致的电量损失,优得公司主张为133.4万kwh,电建公司辩称当时计算的损失电量是133.4万kwh来估值的,但最终损失电量的确认应以双方结算并以电网公司结算电量为准,该院认为双方并未结算损失电量,电建公司也未提供任何电网公司结算电量方面的证据,结合电建公司提供的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记载内容,该院认为电建公司要否认自己之前的陈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关于兴县项目中非因优得公司原因导致的电量损失,优得公司主张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 围场项目第一季度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0年3月18日)申报金额为211000元,其中预留金10550元,结算金额200450元于2020年10月26日支付;第二季度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1年1月18日)申报金额为211000元,其中预留金10550元,电量指标考核暂扣6330元,结算金额194120元于2021年2月7日支付;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1年1月18日)申报金额为211000元,其中预留金10550元,电量指标考核暂扣3165元,工程扣款14000元[2020年4月22日考核通知书:运维记录不全考核1000元、主控室无人值班3000元、两票未按要求填写2000元、接地变检修室门及接地变室门均未挂锁1000元;2020年6月22日考核通知书:安全责任事故瞒报(安监局文件未及时反映)1000元、受到政府及行政机关处罚事件(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1000元、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回站或说明原因5000元],结算金额183285元。 优得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围场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211000元的发票;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围场项目第二季度运维费211000元的发票;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围场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197000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7日出具第四季度运维费211000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7日出具2020年9月、10月运维费141052.05元的发票。 **项目第一季度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0年3月18日)申报金额为303500元,其中预留金额15175元,扣除工程罚款2800元,结算金额285525元于2020年10月26日支付;第二季度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1年1月18日)申报金额为303500元,其中预留金额15175元,结算金额288325元于2021年2月7日支付;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1年1月18日)申报金额303500元,其中预留金15175元,电量指标考核暂扣9105元,结算金额279220元。 优得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300700元的发票;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项目第二季度运维费303500元的发票;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303500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7日出具**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303500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7日出具**项目2020年9月延长费99780.82元的发票。 兴县项目第一季度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0年3月18日)申报金额为309500元,其中预留金额为15465元,扣除工程罚款200元,结算金额293835元于2020年10月26日支付;第二季度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1年1月18日)申报金额为309500元,其中预留金额15475元,电量指标考核暂扣4643元,结算金额289382元于2021年2月7日支付,兴县项目第二季度已完成发电量签证单记载:装机并网容量25MW,2020年1月调度春节限电损失67.3万kwh,2020年2月限电损失1.1万kwh;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1年1月18日)申报金额309500元,其中预留金15475元,结算金额294025元,兴县项目第三季度已完成发电量签证单记载:装机并网容量25MW,2020年3月设备故障跳闸损失50.55万kwh,2020年4月设备故障跳闸损失11万kwh,省调限电损失10.5万kwh,2020年5月设备故障跳闸损失27万kwh。 优得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兴县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309300元的发票;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兴县第二季度运维费309500元的发票;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兴县第三季度运维费309500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7日出具兴县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309500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7日出具兴县项目2020年9月至10月延长费206898.63元的发票。 保德项目第一季度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0年3月18日)申报金额为303500元,其中预留金额为15175元,结算金额288325元于2020年10月26日支付;第二季度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1年1月18日)申报金额为303500元,其中预留金15175元,电量指标考核暂扣9105元,结算金额279220元于2021年2月7日支付;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运维费(结算书编制时间2021年1月18日)申报金额303500元,其中预留金15175元,结算金额288325元。 优得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保德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303500元的发票;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保德项目第二季度运维费303500元的发票;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保德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303500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7日出具保德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303500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7日出具保德项目2020年9月至10月延长费202887.67元的发票。 2020年11月10日,优得公司、电建公司及案外人**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派员就围场项目召开运维交接总结会。三方就电站专用工具、电站备品备件、电站固定资产、电站钥匙、电站办公及生活物资、电站调试方案及报告、电站纸质版资料(其中记载运维资料8月至今)、电站电子版资料进行了交接。电站专用工具统计表记载:安全工器具:安全绳2根、套筒1套、警戒带3个、绝缘隔板2块、三步绝缘凳1个、绝缘罩8个;辅助工器具:文件柜3个、货柜2个、展示板1个、安全标识牌80个、文件盒65个、传真机1台。 2020年11月,优得公司***、电建公司向超及**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围场项目存在缺陷、消缺结果及完成情况等进行核实反馈,载明:1.缺陷:站内污水***已满,站内雨水井管道堵塞严重,积满泥土。站内污水处理系统配电井积水已经接近水泵电机和电控柜,需要尽快抽取,另外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消缺结果:站内污水井已抽水,淤泥已进行处理,其余未处理;2.缺陷:5#光伏发电单元通讯中断;消缺结果:已到箱变进行数采重启,仍未恢复,需厂家进行配合,已联系厂家,预计十二月中旬到站处理;3.缺陷:场区主要设备设施场所配备灭火器数量不足或已经过期需要重新填装;消缺结果:已在现场与现场人员确认未过期;4.缺陷:卫生间水龙头大部分已损坏,便池冲水系统损坏;消缺结果:已购买6个水龙头进行更换;5.缺陷:站内所有化粪池污水井都已经存满;消缺结果:已处理;6.缺陷:主控室座椅全部损坏,主控台大部分支撑不牢靠,松动严重;消缺结果:已更换5把椅子;7.缺陷:***共卫生间马桶损坏,室内集成吊顶损坏,继保室防静电地板损坏;消缺结果:***共卫生间马桶损坏已处理;8.站内电暖气1台不能发热;消缺结果:已联系厂家发货。优得公司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检查人与电建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向超作为验收人在围场项目遗留缺陷问题清单(运维部分)处理、消缺验收资料上签字,***、向超签字部分均备注已处理,合格日期为2020年3月。 2020年11月,优得公司工作人员***、电建公司工作人员向超及**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一份三方签字的材料,载明:35.9号箱变19号逆变器第8支路组件被风刮飞;36.光伏区高低压电缆、通信电缆多处裸露在地面敷设,有安全隐患;37.开关站屋顶漏雨;38.主控室座椅全部损坏,主控台大部分支撑不牢靠,松动严重;39.开关站大门损坏无法开关;40.光功率服务器卡顿;41.光伏区道路两边斜坡存在塌陷危险、有塌陷的有即将塌陷;42.继保室顶部灯脱落;43.库房玻璃破损。 2021年3月17日,优得公司、电建公司就围场项目开会,电建公司将围场光伏项目运维缺陷清单(其中包括缺陷及问题描述、处理意见等)作为会议纪要附件,记载内容如下:1.站内污水***已满,站内雨水井管道堵塞严重,积满泥土。站内污水处理系统配电井积水已接近水泵电机和电控柜,需要尽快抽取,另外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处理意见:站内污水井已抽水,淤泥已进行处理;2.站内所有化粪池污水井都已经存满,需要进行清理;处理意见:已处理;3.水泵房水箱电控系统损坏,不能自动上水,污水井水满由管道反灌入水泵房,导致水泵房地面排水排不出去,排水系统瘫痪;处理意见:站内污水井污水已抽水;4.主控室座椅全部损坏,主控台大部分支撑不牢靠,松动严重平时维护不到位,需要整改;处理意见:已更换5把椅子;5.开关站大厅大门损坏无法开关;6.继保室顶部灯脱落,处理意见:设计施工原因,吊顶承重不足变形,照明灯无法固定脱落;7.卫生间水龙头大部分已损坏,便池冲水系统损坏;处理意见:已处理;8.场区主要设备设施场所配灭火器部分已经过期需要重新填装,现场运维巡检不到位;处理意见:已处理,在现场与现场人员确认未过期;9.电站综合楼墙砖脱落,室外应急探照灯损坏;处理意见:处理;10.***共卫生间马桶损坏,室内集成吊顶损坏,维保室防静电地板损坏,共18块;处理意见:马桶损坏已处理,室内集成吊顶损坏与第6条重复;11.高压开关室电磁锁脱落;处理意见:处理;12.继电保护室消弧线圈控制屏没有屏眉;处理意见:处理;13.工器具室地砖损坏1块;处理意见:处理;14.室内多处墙体,窗台边等地方墙皮脱落;处理意见:墙体墙皮脱落是施工原因,施工时墙体未全部干透;15.站内污水井地面塌陷、站内水泥路损坏、厨房天花板脱落、阀门门口灯损坏、站内停车场破损严重;处理意见:地面塌陷为施工不合格,厨房天花板设计缺少一块,水泥路、停车场施工水泥质量不行;16.变、配电室墙壁未悬挂或张贴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处理意见:处理;17.站内办公室内漏电保护器损坏;处理意见:已处理;18.站内电暖气1台不能发热和多台温控器故障,只能用遥控器操作;处理意见:已处理;19.主控室照明灯损坏2个;处理意见:已处理;20.办公室玻璃损坏2块;处理意见:处理;21.光伏区损坏组件更换后电位链接线未连接;处理意见:施工遗留问题;22.光伏区部分摄像头监控不能运行,同传信号光纤损坏,优得运维人员未及时处理故障或上报,光伏区及升压站出现监控盲区(光伏区摄像头监控共计28个,已经不显7个);23.5#光伏发电单元通讯中断;处理意见:已联系厂家,厂家回复12月中旬到站处理;24.1区、2区光伏区部分围栏损坏,未及时修补;处理意见:当地村民损坏围栏,我方人员已定期维修;25.光伏区高低压电缆、通信电缆因雨水冲刷多处裸露,优得运维人员巡检不到位,未对裸露高低压电缆、通信电缆进行紧急处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6.光伏2区部分逆变器的进线出线已经被雨水从山上冲下来的石头掩埋,即将冲毁逆变器,运维人员未对其进行紧急处理;27.9号箱变19号逆变器第8支路组件被风刮飞,未及时处理,使电站产生损失电量;处理意见:处理;28.后台主机二次监控界面中发现有16条光伏支路不发电(1#3个、2#7个、3#1个、4#1个、6#2个、8#2个、9#光伏支架被风吹断未处理);处理意见:已处理(9#光伏支架吹断与第27条重复);29.光伏组件脏污程度极差,严重影响发电;30.光伏区没有进行防火除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1.主控室监控主机、辅机不能远程控制箱变和逆变器,深瑞系统存在缺陷,电量采集界面后台等多处页面无通信,优得前期运维人员未发现或及时上报;处理意见:联系厂家;32.电站每月光功率和自动化考核费用过高,电站电力监控设备和系统配置不符合电网要求,优得前期运维人员未发现或积极主动联系相关设备厂家处理,每月相关考核未及时上报;处理意见:联系厂家;33.备用光伏组件还剩4块,现已发现有43块损坏,优得现场运维人员巡检不到位,未及时上报备件使用情况及损坏数量;34.35KV集电-线路,线路铁塔有鸟窝;处理意见:处理;35.光功率服务器卡顿,光功率上报数据不准确,每月造成冀北电网两个细则考核,优得运维人员未及时联系厂家处理及时上报;处理意见:重复;36.屋顶矿棉板鼓包变形,优得前期运维人员巡检不到位,未及时上报;处理意见:矿棉板鼓包为屋顶漏雨引起,已联系厂家进行维修;37.继保室顶部灯脱落;处理意见:与第6条重复;38.水泵房水箱电控系统损坏,不能自动上水,污水井水满由管道反灌入水泵房,导致水泵房地面排水排不出去,排水系统瘫痪;处理意见:与第3条重复。上述第1至4条、第7、8条、第10条、第17条、第19条、第23条、第28条中消缺人一栏有优得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签字。 针对上述围场项目运维缺陷清单,优得公司在关于电建公司环保运维分公司2021.3.17会议纪要的回复函中称:“编号1、5、6、9、10、11、12、13、14、15、16、20、21、27、33、34共16项,我方接受处理;编号22、23、24、25、26、31、32、36共8项,属于设备类或工程建设遗留问题,经双方协商确认,我方职责仅为联系设备厂家或工程方处理,不确保缺陷处理完成;编号29、30共2项,贵司已做考核。”优得公司公司还回复称:“贵司完成支付我司第二个运维年度第三季度运维费及确认我司关于四个项目发电量奖金即40.22万元后,我方将于支付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围场项目遗留缺陷及逆变器、平板的采购。” 2020年11月3日,优得公司与电建公司及案外人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员就兴县项目进行运维交接总结会。优得公司公司与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的固定资产、电站设备、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主控室设备、开关站系统设备、二次室设备、办公楼生活区设施、电站运维料及台账、后台账号密码、厂家通讯录进行交接,其中运维资料及台账移交清单记载有近三年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表单[有运行值班日志簿、缺陷记录及分析登记簿(无分析)、运行分析记录簿(无分析)等],有备品备件台账、备品备件使用记录(无工程移交备品备件台账及使用记录)、有缺陷清单、无设备专用工器具台账、无资产、设备清单、无工器具清单、管理台账等内容。 兴县项目运维交接消缺确认部分记载:1.缺陷:公用测控柜PSR661U频繁异常告警,已消缺,***在消缺人一栏签字;2.缺陷:部分工器具过期未效验,是否消缺、消缺人签字、验收人签字三栏均空白;3.缺陷:化粪池清理,***在备注栏记载“工程设计是不需要清理的,积水坑废水已处理”;4.缺陷:继保室封条不规范,已消缺,***在消缺人一栏签字;5.缺陷:未完成秋季防火隔离带作业,是否消缺、消缺人签字、验收人签字三栏均空白;6.缺陷:前期统计204个支路方阵组串故障无电流(具体方阵数量新运维单位正在排查),需要加急检修(否则影响发电量);7.缺陷:现场箱变、开关等标识褪色需要重新标识;8.缺陷:集电Ⅱ线箱变高压室门坏;上述缺陷6至8的备注栏记载:优得意见属于工程未完工项等,**手写备注:属于工程遗留缺陷。 2020年11月4日,优得公司、电建公司及案外人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员就保德项目进行运维交接总结会。优得公司公司与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的光伏区设备、二次室设备、电站工器具、电站办公楼生活区设施、运维资料及台账、电站账号及密码、厂家通讯录进行交接,其中运维资料及台账移交清单记载有运行值班日志簿、运行分析记录簿、设备专用工器具台账、备品备件台账、备品备件使用记录、缺陷清单、资产、设备清单、工器具清单、管理台账等。 保德项目运维交接消缺确认部分记载:1.缺陷:南#7、#11方阵相变电缆井积水;2.南1方阵2逆变5、6支路,7逆变6支路。……北7区4逆变12支路;3.南8方阵箱变高压室、南4方阵箱变低压室门无法关闭。上述缺陷1、3的“是否消缺”、“消缺人签字”、“验收人签字”、“业主方确认”栏目均为空白,缺陷1的备注载明:因施工队开挖通风口造成低洼,导致雨水灌入南7#方阵南11#方阵箱变电缆沟,造成电缆沟积水。缺陷2注明已消缺,优得公司**在消缺人一栏签字,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验收人一栏签字,备注载明:南5方阵30逆变4支路因逆变器下口烧毁通讯异常(支路电缆已进行更换恢复正常),通讯无法消缺,需华为售后人员到站处理。缺陷3的备注载明:因施工吊装问题导致,属于施工遗留缺陷。 关于**、兴县、保德、围场四个项目备品备件采购的问题,电建公司公司于2020年3月向优得公司公司发送电站运维服务整改通知书,均载明: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对相应电站物资进行不超过10000元范围内的采购及管理。我公司于2020年1月3日与贵公司沟通过电站备品备件及消耗性材料采购事宜,但通过现场考察及联系沟通,电站至今依然无备品备件落实到站。现要求贵公司在3月30日前完成备品备件及消耗性材料采购到站,逾期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关考核。另,贵公司应对所采购的物资备件质量负责,经有资质第三方鉴定确因伪劣产品造成设备停运或无法正常运行,由此带来的电量损失由你方负责。优得公司公司回复称:由于疫情原因,我司采购的部分物料物流有所延迟,我方确保3/30前完成大部分备品备件及消耗性材料到站,剩余预计4月底前陆续到站。 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发送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围场项目),主要工作联系内容载明:根据《河北**围场2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XNY2018-019-01)要求,请贵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的工作服务范围及时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应工作记录及设备测试报告。1.光伏区除草;2.组件清洗;……6.电站技术监督。请贵公司收到联系函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及时提交相应工作计划和方案。所有相关工作需在9月20日前完成,并由我公司现场人员及项目主管签证确认,如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我公司将暂停支付运维服务费用。 优得公司对上述工作联系单书面回复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河北**围场20MWp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内的工作内容,做以下回复说明:1.光伏区除草:光伏区除草工作已在8月底开工,近期除草工作将会全部完成。……运维人员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发送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保德项目),主要工作联系内容载明:根据《保德县润泉30MWp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XNY2018-022-01)要求,请贵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的工作服务范围及时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应工作记录及设备测试报告。1.光伏区除草;2.组件清洗;……6.电站技术监督。请贵公司收到联系函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及时提交相应工作计划和方案。所有相关工作需在9月20日前完成,并由我公司现场人员及项目主管签证确认,如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我公司将暂停支付运维服务费用。 优得公司对上述工作联系单书面回复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忻州***圪台30**p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内的工作内容,做以下回复说明:1.光伏区除草:(1)我站光伏区除草工作于2019年3月6日开始除草-2019年3月13日完成除草工作。(2)我站光伏区除草工作于2019年8月26日开始除草,近期除草工作将全部完成。……运维人员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2020年7月,优得公司、电建公司双方对**项目光伏区遮挡除草进行检查验收,注明除草(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18日)检查合格,验收通过。2020年4月,双方对**项目光伏组件清洁工作进行检查,注明清洗(2020年4月4日-2020年4月12日)检查合格,验收通过。2020年8月,双方对**项目光伏组件清洁工作进行检查,注明清洗(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12日)检查合格,验收通过。 2020年8月,优得公司、电建公司双方对兴县项目光伏区遮挡除草进行检查验收,注明除草(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31日)检查合格,验收通过。2020年4月,双方对兴县项目光伏组件清洁工作进行检查,注明清洗(2020年3月29日-2020年4月6日)检查合格,验收通过。2020年8月,双方对兴县项目光伏组件清洁工作进行检查,注明清洗(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22日)检查合格,验收通过。 2020年6月,优得公司、电建公司双方对保德项目光伏组件清洁工作进行检查,注明清洗(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日)检查合格,验收通过。 审理中,电建公司对优得公司主张的线路修理费14000元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优得公司第一项诉请及电建公司提出的反诉诉请,作如下分项分析: 一、**项目 (一)运维费 1、第三、四季度运维费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95%部分的运维费,该院认为,双方已对第三季度运维费作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79220元,按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优得公司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建公司理应依约履行,现电建公司提出依据合同第17.1条、第17.2条第(1)项、第19.8.1条约定可延期不付,但电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项目中优得公司存在上述违约情况,双方之间就四个项目均分别签订了合同,电建公司亦不能以其他项目中优得公司存在违约为由拒付**项目中本应支付的款项,故对电建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电建公司应按双方结算支付第三季度95%部分的运维费279220元。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四季度(2020年6月至8月)95%部分的运维费,电建公司辩称不付款的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延期付款理由,还认为双方未进行结算、优得公司没有提交付款申请,该院认为,合同约定每季度结束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优得公司向电建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后,电建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对于该约定中“优得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该院认为,在双方对第四季度应付运维费等问题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应对此作机械理解,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本案中优得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起诉前向电建公司提交了付款申请及发票,故当优得公司起诉要求电建公司支付第四季度运维费并在第一次证据交换时提交了发票,该院认为优得公司的该行为已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于第一次证据交换(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电建公司的延期付款理由,该院已在上文作出分析,不作赘述。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优得公司第四季度95%的运维费288325元。 2、延期运维费 关于延期运维费,该院认为双方虽就延期运维费未做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根据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发送的函及优得公司起诉主张的情况,该院认为对延期运维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参照原合同较为合理,故电建公司应于第一次证据交换(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延期运维费,理由不再赘述。关于金额,优得公司主**期运维费99780.82元,尚属合理,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述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是否应扣罚的问题,该院将结合电建公司提出的反诉诉请进行分析。 3、关于扣罚的反诉诉请 关于电建公司提出的**项目应扣罚的诉请,其在反诉中主张扣除5000元,依据为编号为ZXNY-2019-004-01-YG-FBKH-02的考核通知单、合同4.15条及附件1考核,该院认为,电建公司提供的该编号的考核通知单有两份,上面扣罚事项一致,但扣罚金额不一致,其中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通知单上记载扣款2000元,2021年10月12日出具的通知单上记载扣款5000元,优得公司对该考核通知单提出异议,电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印证优得公司认可该扣款或证明扣款依据的事实属实,且双方第三次结算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但并无证据显示电建公司当时提出了上述扣罚,故电建公司提出的上述扣款的反诉诉请,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4、预留金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预留金,该院认为,按合同约定,实际发电量大于担保发电量时,电建公司应全额退还预留金,**项目的实际发电量大于担保发电量,故符合退还预留金的条件,电建公司理应退还优得公司上述期间的预留金共计69805元(第一季度15175元+第二季度15175元+第三季度15175元+9105元+第四季度15175元)。至于付款时间,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奖励金确认单及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留金,本案中优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该院认定电建公司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预留金69805元。 (二)超发电量奖励金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超发电量奖励金,该院认为,按合同约定,奖励金按标杆电价单价×(实际发电量-担保发电量)/2,故**项目的奖励金为193373.23元【3320元/万KWh×(4223.0056-4106.5157)万KWh/2】。至于付款时间,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奖励金确认单及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年度超发奖励并退还预留金,本案中优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该院认定电建公司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奖励金193373.23元。 (三)违约金 关于**项目第一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在优得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及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款项,优得公司主张第一季度运维费应在2020年3月28日支付,对此优得公司应负举证责任,现双方对结算过程中发票提交的时间有争议,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发票提交时间,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优得公司主张该部分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项目第二、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对其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的时间负有举证责任,优得公司主张电建公司应于2020年9月4日支付上述两季度的运维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优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的时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结合第二、三季度的结算书编制日期(2021年1月18日)、电建公司在其提供的《关于收到围场润城亚字光伏电站项目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的回复函》中最后的陈述以及电建公司方在结算书上签字落款的时间(2021年1月26日)等,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向电建公司主张第二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从2021年2月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优得公司主张按合同第17.8条约定进行计算,电建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对此该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优得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等因素,该院酌定按违约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计至2021年5月15日)为11466.63元(以279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2月8日计至2021年5月15日),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79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关于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根据前面的分析认定,电建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故应于2021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院亦酌定按违约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应为以388105.82元(288325元+99780.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关于预留金及超发奖励金的违约金,因优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优得公司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认定电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留金并支付奖励金,故优得公司主张该部分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二、兴县项目 (一)运维费 1、第三、四季度运维费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95%部分的运维费,该院认为,双方已对第三季度运维费作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94025元,按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优得公司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建公司理应依约履行,现电建公司提出依据合同第17.1条、第17.2条第(1)项、第19.8.1条约定可延期不付,但电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兴县项目中优得公司存在上述违约情况,双方之间就四个项目均分别签订了合同,电建公司亦不能以其他项目中优得公司存在违约为由拒付兴县项目中本应支付的款项,故对电建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电建公司应按双方结算支付第三季度95%部分的运维费294025元。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四季度(2020年6月至8月)95%部分的运维费,电建公司辩称不付款的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理由,还认为双方未进行结算、优得公司没有提交付款申请,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应于第一次证据交换(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理由在认定**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中已做阐述,不予赘述,电建公司的延期付款理由,该院也已在上文作出分析,不作赘述。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优得公司第四季度95%的运维费294025元。 2、延期运维费 关于延期运维费,该院认为双方虽就延期运维费未做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根据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发送的函及优得公司起诉主张的情况,该院认为对延期运维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参照原合同较为合理,故电建公司应于第一次证据交换(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延期运维费,理由不再赘述。关于金额,经核算,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应支付优得公司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延期运维费206333.33元。 关于上述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是否应扣罚的问题,该院将结合电建公司提出的反诉诉请进行分析。 3、关于扣罚的反诉诉请 关于电建公司提出的兴县项目应扣罚的问题,其在反诉中主张要求扣除55000元,具体罚款包括:(1)严重违反调度记录45000元;(2)未积极处理光伏故障和组织事故抢修5000元;(3)对电站资产未合理管理,未及时统计、及时校验5000元,电建公司提供编号ZXNY-2019-005-01-XX-FBKH-03的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书单两份、山西省光伏并网运行管理系统考核结果作为证据,认为依据还包括合同4.15条、5.3条、9.2.8条、12.2.17条、17条及附件1考核,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对上述考核通知书提出异议,且电建公司提供的编号ZXNY-2019-005-01-XX-FBKH-03的通知单有两份,落款分别为2020年1月13日、2021年1月15日,两份通知单上扣款事项一致,但金额不一致,2021年1月15日通知单记载扣罚49000元,2020年1月13日通知单记载扣罚55000元,电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印证优得公司认可该扣款或扣款依据的事实属实,且双方第三次结算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但并无证据显示电建公司当时提出了上述扣罚,此外电建公司提供的山西省光伏并网运行管理系统考核结果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综上,电建公司提出的上述扣款,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一)关于发电量不足的考核 1、发电量不足的考核金 关于实际发电量小于担保发电量时的考核,双方在合同中做了约定,电建公司可按标杆电价单价×(担保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对优得公司进行考核,费用从预留金中予以扣除,考核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30%。兴县项目的目标电价单价为3320元/万kwh,实际发电量为3206.8997万kwh,担保发电量已在上文做了分析,认定为3450万kwh,另兴县项目中非因优得公司原因导致的电量损失认定为133.4万kwh,综上按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可考核的金额为364205元【3320元/万kwh×(3450万kwh-3206.8997万kwh-133.4万kwh)】 2、预留金 关于预留金,第一季度的预留金为15465元,第二季度暂扣金额共计20118元(预留金15475元+电量考核暂扣4643元),第三、四季度的预留金均为15475元,综上预留金等款项共计66533元,故上述发电量不足的考核金扣除预留金后尚有297672元。 关于剩余未扣的考核金297672元,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量考核费用从预留金中扣除后,如有不足,优得公司需缴纳不足部分,考虑到电量考核也属于考核费用、考核费用可从运维费中扣除,故该院认为剩余未扣的考核金从运维费中予以扣除较宜,同时考虑到上述电量考核是对电建公司在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发电量是否达标进行的考核,且考核在一年运维结束进行结算,故应先在电建公司应付的兴县项目第四、三季度运维费中依次扣除比较合理,扣除后电建公司无需支付优得公司第四季度运维费,尚应支付优得公司第三季度运维费290378元。 (一)违约金 关于第一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在优得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及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款项,优得公司主张第一季度运维费应在2020年3月28日支付,对此优得公司应负举证责任,现双方对结算过程中发票提交的时间有争议,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发票提交时间,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优得公司主张该部分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对其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的时间负有举证责任,优得公司主张电建公司应于2020年9月4日支付上述两季度的运维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优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的时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结合第二、三季度的结算书编制日期(2021年1月18日)、电建公司在其提供的《关于收到围场润城亚字光伏电站项目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的回复函》中最后的陈述以及电建公司方在结算书上签字落款的时间(2021年1月26日)等,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向电建公司主张第二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从2021年2月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优得公司主张按合同第17.8条约定进行计算,电建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对此该院认为,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优得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等因素,该院酌定按违约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计至2021年5月15日)为11924.86元(以2903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2月8日计至2021年5月15日),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903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关于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根据前面的分析认定,电建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故应于2021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院亦酌定按违约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应为以206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三、保德项目 (一)运维费 1、第三、四季度的运维费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95%部分的运维费,该院认为,双方已对第三季度运维费作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88325元,按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优得公司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建公司理应依约履行,现电建公司提出依据合同第17.1条、第17.2条第(1)项、第19.8.1条约定可延期不付,但电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保德项目中优得公司存在上述违约情况或其曾以上述理由向优得公司提出异议,双方之间就四个项目均分别签订了合同,电建公司亦不能以其他项目中优得公司存在违约为由拒付保德项目中本应支付的款项,故对电建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电建公司应按双方结算支付第三季度95%部分的运维费288325元。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四季度(2020年6月至8月)95%部分的运维费,电建公司辩称不付款的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理由,还认为双方未进行结算、优得公司没有提交付款申请,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应于第一次证据交换(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理由在认定**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中已做阐述,不予赘述。至于电建公司提出的延期付款理由,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当时向优得公司要求提交资料但优得公司未及时提供的情况,电建公司延期付款的事实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优得公司第四季度95%的运维费288325元。 2、延期运维费 关于延期运维费,该院认为双方虽就延期运维费未做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根据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发送的函及优得公司起诉主张的情况,该院认为对延期运维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参照原合同较为合理,故电建公司应于第一次证据交换(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延期运维费,关于电建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该院不予采纳,理由不再赘述。关于金额,经核算,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应支付优得公司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延期运维费202333.33元。 关于上述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是否应扣罚的问题,该院将结合电建公司提出的反诉诉请进行分析。 3、关于扣罚的反诉诉请 关于电建公司提出的保德项目应扣罚的问题,其在反诉中主张要求扣除105000元,具体罚款包括:(1)对电站资产未合理管理,未及时统计、更新,丢失、损坏对业主瞒报、不报5000元;(2)未按规定除草80000元;(3)不及时消缺导致安全隐患,导致电量损失15000元;(4)对电站资产未合理管理,未及时统计、及时校验5000元,电建公司提供的依据是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编号:ZXNY-2019-006-01-BD-FBKH-01)、合同4.15条、7.6至7.8条、12.2.25条、17条、未完成合同服务项费用扣除及附件1考核,对此该院做如下分析: 1、针对电建公司提出的第1项扣罚内容,电建公司称罚款5000元是因为丢失资产并瞒报,根据资产损失价值和管理制度对优得公司方进行的罚款,即电建公司提出保德项目有一块隐裂测试仪平板损坏并丢失了一台逆变器,该院认为,优得公司虽否认上述物件的损坏或丢失系其工作人员原因导致,但优得公司作为现场管理方,否认其管理的物品的损失、丢失与其有关,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但优得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且优得公司在2021年3月《关于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环保运维分公司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函》中称“贵司完成我司第二个运维季度第三季度运维费及确认我司关于四个项目发电量奖金即40.22万元后,我方将于支付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围场项目遗留缺陷及逆变器、平板的采购”,优得公司的该陈述一定程度上可以印证优得公司也自认对物件的损坏、丢失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因此电建公司对此进行扣罚,尚属合理,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扣罚的金额,该院认为,电建公司主张扣罚5000元,但未提供罚款金额可定为5000元的确切依据,双方合同附件《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中“一般设备损坏责任事故”(考核金额1000元/次)备注了“一次造成3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可避免发生,但因为人为原因未能避免和导致发生的事故”,案涉情况显然与该条不符,合同附件《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中和案涉情况有关的考核条款至多是“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汇报”等,考虑到电建公司称其还要向优得公司主张赔偿相关损失但在本案中并未主张等因素,该院酌定上述扣罚金额为500元。 2、关于除草问题。 电建公司主张优得公司在保德项目中一次除草也没有做过,优得公司称其做过除草,提供了山西忻州***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中电建保德县35KV尧圪台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该院认为,鉴于电站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是优得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优得公司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案中,优得公司提供的中电建保德县35KV尧圪台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优得公司,故该证据不能证明优得公司履行了除草义务;关于山西忻州***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电建公司提出即便该组证据真实也是履行上一年度合同除草工作,为此电建公司提供了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保德)及忻州***圪台30**p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回复,根据该份优得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的回复函记载,光伏区的除草工作于2019年8月26日开始,近期除草工作将全部完成,该院认为,山西忻州***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日,从双方运维合同约定的除草频率等情况来看,电建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具有较大的盖然性,且根据电建公司提供的**、兴县项目除草验收单,优得公司在完成除草后会填写验收单。综上,优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履行了除草的义务,电建公司主张进行相应的扣款,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关于扣款的金额,电建公司主张扣80000元,该院认为,根据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运维费用报价表中关于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的价格及次数约定,电建公司主张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 3、关于电建公司提出的第3、4项扣罚问题,该院认为电建公司提供的考核通知单有两份,上面扣罚事项一致,但其中第3、4项的扣罚金额不一致,其中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通知单上记载的扣款分别为8000元、2000元,2020年11月17日出具的通知单上记载扣款分别为15000元、5000元,优得公司对该考核通知单提出异议,电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印证优得公司认可该扣款或证明扣款依据的事实属实,且双方第三次结算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但并无证据显示电建公司当时提出了上述扣罚,故电建公司提出的上述两项扣款的反诉诉请,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的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应扣减80500元。 4、预留金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预留金,该院认为,按合同约定,实际发电量大于担保发电量时,电建公司应全额退还预留金,保德项目的实际发电量大于担保发电量,故符合退还预留金的条件,电建公司理应退还优得公司上述期间的预留金共计69805元(第一季度15175元+第二季度15175元+9105元+第三季度15175元+第四季度15175元)。至于付款时间,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奖励金确认单及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留金,本案中优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该院认定电建公司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预留金69805元。 (二)超发电量奖励金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超发电量奖励金,该院认为,按合同约定,奖励金按标杆电价单价×(实际发电量-担保发电量)/2,故保德项目的奖励金为387737.488元【3320元/万KWh×(3856.5768-3623)万KWh/2】。因双方合同约定奖励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保德项目合同总价的30%是364200元(1214000元×30%),故电建公司应支付优得公司奖励金364200元。至于付款时间,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奖励金确认单及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年度超发奖励并退还预留金,本案中优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该院认定电建公司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奖励金364200元。 (三)违约金 关于第一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在优得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及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款项,优得公司主张第一季度运维费应在2020年3月28日支付,对此优得公司应负举证责任,现双方对结算过程中发票提交的时间有争议,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发票提交时间,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优得公司主张该部分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对其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的时间负有举证责任,优得公司主张电建公司应于2020年9月4日支付上述两季度的运维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优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的时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结合第二、三季度的结算书编制日期(2021年1月18日)、电建公司在其提供的《关于收到围场润城亚字光伏电站项目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的回复函》中最后的陈述以及电建公司方在结算书上签字落款的时间(2021年1月26日)等,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向电建公司主张第二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从2021年2月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优得公司主张按合同第17.8条约定进行计算,电建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对此该院认为,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优得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等因素,该院酌定按违约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计至2021年5月15日)为11840.55元(以288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2月8日计至2021年5月15日),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88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关于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根据前面的分析认定,电建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故应于2021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院亦酌定按违约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应为以410158.33元(288325元+202333.33元-8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关于预留金及超发奖励金的违约金,因优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优得公司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认定电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留金并支付奖励金,故优得公司主张该部分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四、围场项目 (一)运维费 1、第三、四季度的运维费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三季度(2020年3月至5月)95%部分的运维费,该院认为,双方已对第三季度运维费作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83285元,按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优得公司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建公司理应依约履行,现电建公司提出依据合同第17.1条、第17.2条第(1)项、第19.8.1条约定可延期不付,对此该院认为,根据电建公司提供的第三季度运维费结算资料,电建公司在第三季度以运维资料不全对优得公司进行了考核扣罚,优得公司也在扣款通知单上表示同意并**,故电建公司以优得公司未及时准确提供资料为由依约推迟部分委托运行费用的支付,尚属合理,但电建公司可**支付的权利不能消灭优得公司享有运维费债权的事实。综合考虑优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补齐了运维资料、违约程度与责任需相匹配、电建公司已对此进行了扣罚以及本案实际案情,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应在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支付第三季度95%部分的运维费183285元,优得公司要求电建公司支付该部分运维费违约金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第四季度(2020年6月至8月)95%部分的运维费,电建公司辩称不付款的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理由,还认为双方未进行结算、优得公司没有提交付款申请,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关于双方未进行结算、优得公司未提交付款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理由该院在认定**项目第四季度运维费中已做阐述,不予赘述。至于电建公司提出的延期支付的理由,该院在上文已做分析,不再赘述,故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应在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支付第四季度95%部分的运维费200450元,优得公司要求电建公司支付该部分运维费违约金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 2、延期运维费 关于延期运维费,该院认为双方虽就延期运维费未做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根据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发送的函及优得公司起诉主张的情况,该院认为对延期运维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参照原合同较为合理,故电建公司应在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支付延期运维费,优得公司要求电建公司支付该部分运维费违约金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不再赘述。关于金额,经核算,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应支付优得公司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延期运维费140666.67元。 关于上述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是否应扣罚的问题,该院将结合电建公司提出的反诉诉请进行分析。 3、关于扣罚的反诉诉请 关于电建公司在反诉中提出围场项目应扣除918000元,该院分析认定如下: (1)电站工作及电站缺陷未及时上报,造成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盲区,造成电建公司公司运维管理失控50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并未明确指定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扣罚的事实依据,若是编号为ZXNY2019-003-01-WC-FB-02考核通知单上记载的2020年4月14日围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涉《******告2020综合光电1号》等)**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电建公司已在第三季度结算时进行了考核,电建公司对同一事由进行多次扣罚,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2)将电站资产带走10000元。 电建公司称优得公司在移交过程中将安全工器具全部带走,且备品备件亦移交不全,优得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对此该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优得公司负责运维物资的采购管理,包括消耗性材料、工器具(包括生产工器具、安全工器具、仪器仪表灯)、备品备件的采购、管理工作,包括必要的安全工器具检测,总金额不超过10000元,现电建公司对优得公司移交的工器具及备品备件提出异议,优得公司作为负有采购、管理义务的一方,理应对其履行合同中对相关工器具、备品备件入库、出库、报废、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举证证明己方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优得公司并未进行任何举证,综合电建公司提供的证据,该院认为,电建公司主张优得公司在工器具、备品备件移交工作中存在一定瑕疵,应予以扣罚,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至于扣除的金额,电建公司主张扣罚10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综合考虑双方合同中有关工器具采购、管理的约定、相关报价约定及合同履行中相关器具存在一定损耗等各种因素,该院酌定电建公司可扣除2000元。 (3)未及时处理电站事故,电站缺陷未及时消缺,对电站造成发电量及设备损失、光功率预测精度遭到考核200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优得公司未及时处理电站事故以及造成具体的发电量及设备损失的情况,也并未举证证明光功率预测精度遭到考核的情况,但从电建公司提供的三方签字(优得公司公司的***、电建公司公司的向超及第三方公司***)的围场项目缺陷清单来看,确实存在光功率服务器卡顿的情况,鉴于优得公司公司有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消缺的合同义务,该院认为电建公司以优得公司未及时消缺为由进行考核,尚属合理,结合双方在运维服务考核事实细则中约定的内容等,该院酌定电建公司对此可扣罚500元。 (4)现场无电站运维人员资料及现场运维资料零散错乱60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提供的围场移交资料中有运维人员信息台账,电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扣罚的事实依据,且电建公司在第三季度中已就运维资料不全对优得公司进行扣罚,该条与第5条“电站资料不齐全”从扣罚内容上看又存在一定重叠,故对电建公司主张的该项扣罚,该院不予采纳。 (5)电站资料不齐全7000元,在交接工作中对电站存在缺陷以不知道、不清楚进行瞒报,且拒绝在缺陷的签字5000元。 该院认为,优得公司作为运维服务的提供方,对其是否提供了整个运维期间的运维资料、备品备件等物品的记录、除草清洗记录等负举证责任,现电建公司提出优得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约提供了相关资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电建公司主张以电站资料不齐全进行扣款,尚属合理,该院予以支持,但上述“电站资料不齐全”从语义上可包括电建公司提出的上述第4条以及第6条除草清洗记录不齐、第10条备品备件台账不全,电建公司对此进行重复扣罚,依据不足,故对电建公司提出的第6条、第10条扣罚,该院亦不予采纳。关于“电站资料不齐全”的扣罚金额,综合考虑了合同中约定的资料管理的价格、设备技术台账和备品备件台账不全或未及时更新等考核内容的考核金额以及第三季度中电建公司已因运维资料不齐扣罚了一次、双方约定资料移交不全造成电站损失由优得公司负责补充(即电建公司确因资料移交不全导致损失的,可举证损失由优得公司赔偿)等各种因素,该院酌定电建公司可扣除1000元。 电建公司提出优得公司在交接中对缺陷瞒报,且拒绝在缺陷清单上签字,要求扣罚5000元,对此该院认为,从电建公司提供的证据看,优得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完全拒绝在缺陷清单上签字,未签字部分主要还是因为双方对部分缺陷内容及如何处理等有争议,考虑到优得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字的部分缺陷后续在优得公司公司回复函中认可属于消缺内容等因素,该院认为,对优得公司工作人员在交接中未完全依约配合消缺的行为,电建公司可进行扣罚,对于扣罚金额,结合电建公司对优得公司未及时消缺本身进行了考核、运维服务考核事实细则约定等实际案情,该院酌定为500元。 (6)未能提供履约期间光伏区除草验收资料记录、组件清洗验收资料记录125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主张的该项扣罚与第5条存在一定重叠,对电建公司上述主张不再予以采纳,理由已做如上分析。 (7)未进行消缺提前退场、安全事故瞒报15000元。 电建公司提出该项扣罚对应的是编号为ZXNY-2019-003-01-WC-FBKH-04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从该通知单第2条记载的内容来看,电建公司以优得公司公司运维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消缺,并拒绝签字且未消缺就提前退场,主张给予15000元考核处罚。该院认为,从电建公司提供的围场光伏项目运维缺陷清单、三方人员签字的围场项目缺陷清单以及优得公司关于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函等证据来看,优得公司公司确实存在未完成全部消缺的情况,电建公司主张对优得公司消缺甩项行为进行扣罚,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对于电建公司提出的安全事故瞒报的问题,电建公司并未明确具体指哪次安全事故进行了瞒报,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安全事故瞒报的情况,故电建公司提出的该项扣款理由,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关于消缺甩项的扣罚金额,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优得公司消缺甩项给电建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综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电站设备维护费用价格、合同履行情况、优得公司实际消缺情况以及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约定内容、电建公司另行主张了除草清洗、组件丢失等若干消缺事项的扣罚等因素,该院酌定此处主张的消缺甩项可扣罚1000元。 (8)设备故障及安全隐患瞒报不报、未处理600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提出该项扣罚对应的是编号为ZXNY-2019-003-01-WC-FBKH-04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中第3条,结合电建公司提供的围场光伏项目运维缺陷清单以及优得公司关于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函,该院认为,优得公司作为运维方有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的合同义务,优得公司也认可存在主控室监控主机、辅机不能远程控制箱变和逆变器的问题,因此电建公司以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为由主张扣罚,尚属合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扣罚的金额,该院认为,结合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约定内容、优得公司回复和运维缺陷清单上备注“联系厂家”的内容以及电建公司已进行消缺甩项扣罚主张等因素,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可据此扣罚500元。 (9)设备故障瞒报400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提出该项扣罚对应的是编号为ZXNY-2019-003-01-WC-FBKH-04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中的第4条,结合电建公司提供的围场光伏项目运维缺陷清单以及优得公司关于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函,该院认为,优得公司作为运维方有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的合同义务,优得公司也未否认不存在光伏区部分监控不能运行的问题,因此电建公司以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为由主张扣罚,尚属合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扣罚的金额,该院认为,结合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约定内容、优得公司回复的内容以及电建公司已进行消缺甩项扣罚主张等因素,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可据此扣罚500元。 (10)无法提供备品备件采购计划、购买清单,没有相关出入库、使用等台账记录25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主张该项扣罚的事由与第5条主张的“电站资料不全”存在重叠,故对电建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理由已在第5条中进行了分析。 (11)未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屡次推诿,存在非常严重火灾隐患50000元。 该院认为,鉴于电站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是优得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优得公司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案中,优得公司提供【润成亚字】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围场)、河北**围场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除草义务,电建公司提出即便【润成亚字】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围场)等相关证据真实也是履行上一年度合同除草工作,为此电建公司提供了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围场)及河北**围场20MWp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回复,根据该份优得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出具的回复函记载,光伏区的除草工作已于8月底开工,近期除草工作将全部完成,该院认为,【润成亚字】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围场)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10日,从双方运维合同约定的除草频率等情况来看,电建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具有较大的盖然性,且根据电建公司提供的**、兴县项目除草验收单,优得公司在完成除草后会填写验收单。结合原、电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及优得公司关于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内容,该院认为,优得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完全按约履行了除草义务,优得公司履行除草义务存在一定瑕疵的事实,具有较大盖然性,电建公司主张进行相应的扣款,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关于扣款的金额,电建公司主张扣50000元,该院认为,根据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运维费用报价表中关于除草及防火隔离带开辟的价格、次数约定以及优得公司提供的河北**围场光伏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复印件中约定的除草价格、优得公司关于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内容等,电建公司主张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 (12)未对光伏区组件进行清洗、清洗不到位20000元。 该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优得公司有组件清洗的义务,现电建公司提出优得公司清洗不到位,并提供了围场光伏项目运维缺陷清单、优得公司关于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函等证据,且参考电建公司提供的其他三个项目的清洗验收材料,优得公司在完成清洗后会填写验收单,在电建公司提供一定证据的情况下,优得公司作为负有清洗义务的一方,负最终的举证责任。现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了清洗义务,优得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电建公司关于优得公司对光伏区组件清洗工作存在一定瑕疵要求扣罚的主张,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关于扣罚的金额,结合双方在运维合同中约定的组件清洗的价格和次数、优得公司关于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内容等,该院认为,电建公司主张扣罚20000元,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 (13)运维管控及安全生产不到位遭到县级安全生产部门行政处罚650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提供的依据是编号ZXNY-2019-003-01-WC-FBKH-04电站运维服务考核通知单中第8条,即电建公司提出扣罚的事实系2020年4月14日围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但电建公司已在第三季度中对此进行扣罚,且电建公司再次以此为由进行扣罚,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14)电建公司主张优得公司未按会议纪要要求提供消缺方案及计划,未能及时处理消缺,面临重大安全风险及政府考核1000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已经就优得公司未消缺行为进行了扣罚,优得公司又以同一事由会导致面临重大安全风险及政府考核为由进行扣罚,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15)电建公司主张优得公司除草工作甩项,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造成经济损失300000元。 该院认为,电建公司已在第11条对优得公司未履行好除草义务进行扣罚,现电建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主张多次扣罚,要求优得公司支付电建公司找第三方做除草支出的费用,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电站除草剂防火隔离带开辟的价格共计84000元,且双方约定的运维期限到2020年10月为止,电建公司找第三方做除草的时间是2021年6月,离优得公司退场时间已有半年多,电建公司主张要求优得公司支付上述经济损失300000元,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16)电建公司主张优得公司消缺工作甩项、资产丢失未赔偿、采购200000元。 电建公司在编号ZXNY-2019-003-01-WC-FB-KKD-2021-002扣款通知单中提出因优得公司未完成围场项目消缺故视为甩项在运维费中扣除200000元,对此该院认为,电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扣除的200000元的具体组成以及事实依据,在电建公司已针对优得公司消缺甩项行为进行了扣罚,且对其中除草、清洗等所涉金额较大的消缺甩项单独进行了扣罚,电建公司的上述主张,存在一定重复扣罚的可能,且依据并不充分。对于电建公司要求优得公司赔偿43块损坏的光伏组件,优得公司否认其有赔偿义务,该院认为,双方均认可该43块光伏组件系在现场使用过程中被发现损坏,电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43块光伏组件损坏原因系优得公司工作人员导致,故电建公司要求优得公司按价赔偿,依据不足,但结合电建公司提供的围场光伏项目运维缺陷清单以及优得公司关于2021年3月17日会议纪要的回复函,优得公司作为运维方,应及时上报光伏组件损坏的情况而未上报,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电建公司对此可依约进行扣罚,根据运维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的相关约定,该院酌定电建公司可扣罚200元。 综上,电建公司应支付的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应扣减76200元。 4、预留金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预留金,该院认为,按合同约定,实际发电量大于担保发电量时,电建公司应全额退还预留金,项目的实际发电量大于担保发电量,故符合退还预留金的条件,电建公司理应退还优得公司上述期间的预留金共计51695元(第一季度10550元+第二季度10550元+6330元+第三季度10550元+3165元+第四季度10550元)。至于付款时间,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奖励金确认单及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留金,本案中优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该院认定电建公司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预留金51695元。 (二)超发电量奖励金 关于优得公司主张的超发电量奖励金,该院认为,按合同约定,奖励金按标杆电价单价×(实际发电量-担保发电量)/2进行计算,故电建公司应支付围场项目的奖励金为10371.36元【3720元/万KWh×(3005.5760-3000)万KWh/2】。至于付款时间,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应在收到奖励金确认单及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年度超发奖励并退还预留金,本案中优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该院认定电建公司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奖励金10371.36元。 (三)违约金 关于第一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建公司在优得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及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款项,优得公司主张第一季度运维费应在2020年3月28日支付,对此优得公司应负举证责任,现双方对结算过程中发票提交的时间有争议,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发票提交时间,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优得公司主张该部分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对其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的时间负有举证责任,优得公司主张电建公司应于2020年9月4日支付上述两季度的运维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优得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优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的时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结合第二、三季度的结算书编制日期(2021年1月18日)、电建公司在其提供的《关于收到围场润城亚字光伏电站项目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的回复函》中最后的陈述以及电建公司方在结算书上签字落款的时间(2021年1月29日)等,该院认为优得公司向电建公司主张第二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四季度以及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理由已经在上面进行了分析,不再赘述。 关于预留金及超发奖励金的违约金,因优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电建公司开具了奖励金的发票,故优得公司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认定电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留金并支付奖励金,故优得公司主张该部分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针对优得公司第二项诉请,该院分析如下: 该院认为,优得公司要求电建公司支付线路维修费14000元,电建公司无异议,该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外网代付费6000元,电建公司辩称兴县项目外网费用6000元属于优得公司的延期运维成本费用,应当计入延期运维费,优得公司单独主张属于重复计算,对此该院认为,结合编号为NYXD-2020-12-0923光伏电站工作联系单中电建公司发函的内容及《兴县集中式3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中的运维费用报价表的约定,该院认为电建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尚属合理,该院予以采纳,优得公司该项诉请,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电建公司的反诉诉请,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考核费用可在应付运维费用中扣除,故有关反诉诉请该院在本诉中一并予以分析认定并扣款,不再在判项中单独**。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279220元、第四季度运维费288325元、延期运维费99780.82元,上述合计667325.82元;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兴县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290378元、延期运维费206333.33元,合计496711.33元;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保德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288325元、第四季度运维费288325元、延期运维费202333.33元,扣减80500元,合计698483.33元;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围场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183285元、第四季度运维费200450元、延期运维费140666.67元,扣减76200元,合计448201.67元;上述款项共计2310722.1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项目预留金69805元、奖励金193373.23元,合计263178.23元;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保德项目预留金69805元、奖励金364200元,合计434005元;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围场项目预留金51695元、奖励金10371.36元,合计62066.36元;上述款项共计759249.59元,于优得公司向其开具了奖励金增值税发票后13个工作日内支付;三、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11466.63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79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项目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数额为以38810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止;四、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兴县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11924.86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903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兴县项目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数额为以206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止;五、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保德项目第三季度运维费的违约金11840.55元(计至2021年5月15日),并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288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电建公司向优得公司支付第四季度及延期运维费的违约金,数额为以41015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止;上述第三至第五项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电建公司支付优得公司线路维修费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七、驳回优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电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本诉受理费38786元,由优得公司负担8527.20元(已预交),电建公司负担30258.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73.50元,由电建公司负担6221.10元(已预交),优得公司负担1052.4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电建公司负担3900.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优得公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该院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优得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的《河北**围场2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建30WM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兴县集中式30MWp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保德县润泉30MWp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2019)运行维护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述合同约定优得公司为电建公司的河北围场、兴县、保德等光伏电站项目以及山西阳***电站项目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电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优得公司支付运维费服务费用。合同同时对服务金额、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已经履行,一审根据**的事实以及合同有关约定,对涉案项目的运维费、延期运维费、预留金、超发电量奖励金、发电量不足的考核金以及对有关扣罚款等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同意一审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意见。一审对外网代付费、线路维护费、财产保全费的处理也并无不当。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双方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优得公司、电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6元,由上诉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6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资南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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