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2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正在等待东城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是足以推翻本案原判决的新证据。北辰公司非法扣压我的档案,不给我开离职证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北辰公司违反劳动法、档案管理法、劳动合同法、退伍军人保障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二审审理我出具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社保记录、税收证明等,一、二审判决书里说我证据不足是错误的。我向法官申请本案需要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证据,被二审法官拒绝。法律明确规定本案审理需要另一个案件结果作为证据的中止审理。北辰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北辰公司提交意见称,东城人民法院判决书(2022)京0101民初930号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只能证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北京东方菖蒲河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法院应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虽主张系因北辰公司未为其办理档案移转导致其无法找到工作并遭受损失,但其并未对上述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亦未就所主张的损失内容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二审中要求北辰公司为其办理档案接续补交社会保险以及赔偿精神损害金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及一审审理,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