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979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权,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