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洲际酒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414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
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洲际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傲,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洲际酒店、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鲁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鲁闽
书  记  员   李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