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3444号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法定代表人:戴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v>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董事长。
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洲际酒店,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院**楼v>
法定代表人:陈宇,负责人。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洲际酒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11月1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