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860号
原告: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树,仁寿县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