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2285号
原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东路三段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东大街社学巷1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泰兴源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海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温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海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温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