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社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402民初3441号

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张梅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兴仁,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司马银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惠小锋,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瑞源商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鸿儒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7日在白银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瑞源商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民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树木受损费用27368.7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1日15时15分许,在京拉线1503公里900米处(国道109线王家山海子滩段),司机张卫强驾驶车牌号为鲁GP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89**车,沿国道1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109线1502公里900米处时,其车辆前部与司机张志伟驾驶车牌号为甘甘D63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甘DB8**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甘D甘D635**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甘D甘DB8**人保投保)罐体内货物受损,道路两侧树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中的甘D6甘D635**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甘DB甘DB8**内的消毒液泄漏,造成道路两侧《平川区煤质管控煤场治理绿化工程项目》所栽树木受损死亡,其中香花槐死亡118株,国槐死亡45株,经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评估,树木受损费用共计27368.73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恒瑞源商贸答辩称我公司主体不适格,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因鲁J**鲁JP6***D63甘D635**,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J**鲁JP63**强承担全责,被告司机无责。根据侵权责任法27条,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全部由第三人张卫强及其公司导致,与我公司无关,赔偿责任用第三人承担。

被告人民保险辩称我公司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了1、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2、平川区林草局出具的树木受损评估报告,证明因事故造成树木受损27368.73元;3、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证明工程由我公司承包;4、证明一份,证明事故造成的苗木损坏情况。被告恒瑞源商贸质证称证据1,本案被告无责,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证据2受损数量有异议,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证据3采购合同仅能证明白银市林业局与原告有采购合同,但不能证明原告对所种的树木有所有权,无法证明为适格原告;证据4系单方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人民保险质证称证据1、3无异议,2、4同恒瑞源律师意见。

被告恒瑞源商贸、人民保险均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

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6月21日15时15分许,在京拉线1503公里900米处(国道109线王家山海子滩段),司机张卫强驾驶车牌号为鲁G**鲁GP63**挂牵引车牵引鲁V**鲁V89**道1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109线1502公里900米处时,其车辆前部与司机张志伟驾驶车牌号为甘D6**甘D635**牵引车,牵引甘DB**甘DB8**碰撞,致两车受损,甘D63**甘D635**引车所牵引的甘DB8**甘DB8**受损,道路两侧树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中的甘D635**甘D635**车所牵引的甘DB8**甘DB8**液泄漏,造成道路两侧《平川区煤质管控煤场治理绿化工程项目》所栽树木受损死亡,被告涉案车辆系恒瑞公司所有。

另查明,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卫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志伟无责任。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侵权人为张卫强,张志伟在此事故中并无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鸿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