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02民初4168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梅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38岁,汉族,住白银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汇景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守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连芸
书 记 员 祁小娟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