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03民初2945号
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梅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仁
被告:***
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志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向雄
书 记 员 常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