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2275号
原告: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生产资料市场22栋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万和照院内)。
法定代表人:邹连和。
原告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