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2275号
原告: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生产资料市场22栋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万和照院内)。
法定代表人:邹连和。
原告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长春市佳贤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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