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3民初1965号
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邹连和。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宜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政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宜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