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吉0193执172号
****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龙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龙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履行了845385.69元,其中本院执行费10746元,剩余执行案款834639.69元业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到全部实现,并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吉01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