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2902号
原告: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邹连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欣,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涵,福建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1000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惠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涵、被告盈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盈拓公司返还万和公司合同总价款1045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以94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另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盈拓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万和公司、盈拓公司于2019年签订两份参展协议书,约定盈拓公司为万和公司参加2020年法兰克福国际灯光及建筑物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及2020年巴西圣保罗国际灯饰展览会的相关事宜提供服务,协议载明法兰克福展举行日期为2020年3月8日—13日,巴西圣保罗展举行日期为2020年8月4日—7日。协议签订后万和公司共计向盈拓公司支付费用104500元,其中94500元为法兰克福展的费用,另10000元为巴西圣保罗展的定金。盈拓公司于2020年年初告知万和公司该展览会因疫情原因无法举办,万和公司多次主张办理退费,后盈拓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万和公司已将万和公司缴纳款项转至2022年3月13日—18日举办的2022年德国法兰克福国际灯光照明及建筑物技术与设备展览会项目的展位预付款。盈拓公司私自转用万和公司合同价款的行为严重违约,经万和公司多次主张权利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盈拓公司辩称,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系由于新冠疫情突发,遭遇不可抗力导致主办方无法按期举办展会,展会主办方决定目标展会延期而产生的纠纷。故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遭遇不可抗力后的损失以及合同双方在造成该损失上的责任比例。一、关于本案损失的认定,案涉两个展会并非取消,而是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万和公司继续参加延期后的展会并不会受到损失,仅是合同权利延期实现,但万和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请将导致案涉展会已支付的款项全额损失。本案中,万和公司共向盈拓公司订购了两个展会,即原定于2020年8月于巴西圣保罗召开的巴西国际照明展及原定于2020年3月召开的法兰克福(德国)国际灯光照明及建筑物技术与设备展。案涉两个展会均为境外办展公司主办,盈拓公司系通过为万和公司代订展位,提供人员出展配套服务的方式与万和公司达成合作,故此对于展会经受疫情影响后如何处理,以及能否退款,均与案涉展会主办方以及主办方中国区代理商的意见息息相关。故此在新冠疫情影响后,巴西照明展主办方于2020年5月通知原定展会延期至2021年7月份举办。在此情况下,盈拓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因疫情而导致目标展会的延期并不因归责于盈拓公司。万和公司现提出退款的诉求,但当前由于主办方并未同意退款方案,而是将巴西展会延期至2021年7月举办,故此盈拓公司不应也无法为万和公司全额退款。同时,就巴西照明展的损失而言,若万和公司继续参加延期后的展会,那么其损失系因新冠疫情而迟延实现了合同权利,但其主张全额退款,则是导致了案涉合同款项的全部损失。故此就巴西照明展而言,在新冠疫情影响下,万和公司在本诉讼中的诉请实质上导致了案涉合同所有价款的损失。针对德国照明展,主办方原定于2020年3月举办,同样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主办方通知案涉展会延期至2022年举办,也同样是由于万和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请导致了其已支付的款项将面临全额损失。二、针对损失责任承担比例,本案系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加上万和公司的主张而出现损失,盈拓公司在原合同项下并未有任何违约或怠于履约的行为,双方对原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发生困难,相反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提供服务,故此即便认定了损失的发生,也不应由盈拓公司全额承担。由于新冠疫情爆发导致展会的延期,这是盈拓公司完全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形,疫情爆发后,盈拓公司在面临巨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仍持续与主办方及主办方中国区代理商协商处理方案,第一时间将主办方发布的延期通知及处理方案告知万和公司。因疫情影响,盈拓公司所属行业内的每个企业都面临大面积裁员以及长期无业务的状态,盈拓公司也从疫情前超过300人的公司裁员至当前不足30人。在盈拓公司并无过错且在疫情发生后仍积极为万和公司协商处理方案的情况下,若认定所有已支付给展会主办方的费用均由盈拓公司退还,与《民法典》就不可抗力导致损失后损失责任承担的原则相悖。本案中,原本可以通过损失最小化方案处理,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故此万和公司直接要求退款的诉求不应获得支持。即便不考虑案涉展会系因万和公司拒绝损失最小方案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可抗力不可归责单方的原则而言,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析分损失的承担比例,而非由盈拓公司承担所有损失。三、盈拓公司长期从事国际展览行业,当前虽然面临企业大幅裁员、经营严重困难的状态,但自疫情发生后依然安排后勤人员尽全力与国内客户及上游代理商保持实时沟通并积极反馈给客户。根据案涉展会的实际情况,万和公司拒绝接受延期方案直接导致损失,盈拓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否则面临国内成百上千的参展企业,与盈拓公司同类型的国际展览行业企业将直接面临破产,国内参展客户的权益更加无法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当事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协议或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合同系履行难度增加,万和公司也并未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故此盈拓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综上,盈拓公司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法驳回万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盈拓公司(甲方)还与万和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MINTOPYK19110117的《参展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2020年3月8日至13日在法兰克福举行的2020年德国法兰克福国际灯光照明及建筑物技术及设备展览会(以下简称2020德国展会),面积为7平方米标准,展位费用为13500元/平方米,综合报名服务费为3000元/公司,共计94500元;如乙方报名交款后,甲方如无法提供展位,应在开展前2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已付款项甲方应无息退还,否则乙方有权索取赔偿;甲方已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乙方预付款20000元,乙方需在2019年11月5日之前支付给甲方2020德国灯光展会余款74500元,乙方须于开展前三个月(即2019年12月8日前)支付给甲方所有剩余款项。合同还对随团人员收费标准、付款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2019年,盈拓公司(甲方)与万和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MINTOPYK19110609的《参展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2020年8月4日至7日在圣保罗举行的2020年巴西圣保罗国际灯饰展览会(以下简称2020巴西展会,英文简称EXPOLUX),展位费用为43400元/9平方米,开口费用免收,登记费为4000元/公司,共计47400元;如乙方报名交款后,甲方如无法提供展位,应在开展前2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已付款项甲方应无息退还,否则乙方有权索取赔偿;乙方于2019年11月6日支付给甲方2020巴西灯饰展会预付款20000元,该预付款作为支付给甲方总费用的一部分,并在付余款时扣除,乙方须于开展前四个月(即2020年4月4日前)支付给甲方展位余款及登记费27400元,于开展前两个月(即2020年6月4日前)支付给甲方所有剩余费用。合同还对随团人员收费标准、付款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2019年5月31日,万和公司向盈拓公司转账支付20000元,附言信息“2020德国法兰克福照明展定金”。
2019年11月25日,万和公司向盈拓公司转账支付74500元。
2020年1月4日,万和公司向盈拓公司转账支付10000元。
2020年5月,万和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多次向盈拓公司工作人员询问退展事宜,盈拓公司工作人员答复称“德国展是确认没办法退的,只能转到下一年使用”、“主办方不允许退,我们钱已经全部交给主办方了”、“具体如何转到下一年,还在等通知”、“下一届展会要如何规划,展位格局是否完全延用今年的,这些主办方都是需要商议的”、“退是肯定不能退的,我先给您确切的答复”、“就是如何转下一届,需要商议”。
另查明,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3月11日送达盈拓公司。
盈拓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深圳市利德仕会展有限公司《2020年巴西国际照明展合作协议》、付款通知、转账凭证用于证明盈拓公司依约为万和公司订购了案涉展位,已经依约履行订购2020巴西灯饰展会展位的合同义务。盈拓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杭州蓝盟会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展会合同》、付款凭证用于证明其已为万和公司订购案涉展位,已经依约履行订购2020德国灯光展会展位的合同义务。盈拓公司提交两份延期通知用于证明案涉展会受新冠疫情影响延期至2022年3月举办,案涉合同目的并未无法实现。
庭审中,万和公司陈述,根据双方协议第二条,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盈拓公司也应当退还款项,若按照不可抗力原因,则万和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盈拓公司陈述,其已经向案外人主张退款,但尚未退款;主办方态度很明确,只能接受延期,不同意直接退款。
本院认为,万和公司与盈拓公司签订的两份《参展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约定盈拓公司为万和公司提供2020年3月8日至13日在法兰克福举行的2020德国展会、2020年8月4日至7日在圣保罗举行的2020巴西展会的展位,万和公司按约定向盈拓公司支付了合计1045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案涉《参展协议书》项下两个展会已取消,处于客观上履行不能,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万和公司自2020年5月起多次要求盈拓公司返还其预先支付的参展费用,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退款,应视为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3月11日送达盈拓公司,因此本院认定案涉两份《参展协议书》于2021年3月11日解除。盈拓公司辩称其系为万和公司代订展位,万和公司所支付的展位费已经支付给案涉展会中国区代理商,在展会主办方未同意退款的情况下,其无法也不应向万和公司退款,但盈拓公司并未举证其向案涉展会中国区代理商要求退款的有关证据,即便代理商不同意退款,这也是盈拓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构成盈拓公司拒不退款的正当事由,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万和公司要求盈拓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各项参展费用合计104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万和公司主张的逾期退款利息,虽然案涉展会系因疫情原因取消,属于不可归责于盈拓公司的不可抗力,但盈拓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及时将展位费等返还给万和公司。盈拓公司未及时退还展位费等费用客观上给万和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万和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系合理诉求,本院依法支持合同解除次日即2021年3月12日起计算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参展费用104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元,由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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