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4民初7***号
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7月31日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094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A座0701-0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0元,由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薛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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