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4民初7***号
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7月31日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094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A座0701-0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0元,由原告****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薛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