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93号
申请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33696。
法定代表人:平全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77号绿地新都会38#商业楼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564422899。
法定代表人:徐茂华。
申请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邦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氿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可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可邦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木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