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广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150号
申请人:江西广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918197114。
法定代表人:钟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33696。
法定代表人:平全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广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广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广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