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33696,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平全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上诉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韦 苇
审判员 华敏洁
审判员 杨 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