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92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龙潭西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3238029Y。
负责人:张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琴,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赛军,该支行员工。
被告: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33696。
法定代表人:平全芬。
被告: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4086395P。
法定代表人:张珍芳。
被告:庄小平,男,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女,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庄燕,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告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庄小平、***、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