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镇江市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2民初8413号 原告: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336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路镇文体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2724QW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与被告镇江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货款686783.8元以及利息(以68678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3日,其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其公司向**公司提供电缆,合同金额为686783.8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作出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其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前向**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公司未能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木公司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9月13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木公司向**公司供应686783.8元的电线电缆,合同对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米数作出约定。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全款的20%,剩余货款自发货之日起45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三木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和同年9月18日向**公司交付了电线电缆。送货单载明的电线电缆型号规格、米数与合同载明的一致。三木公司交付完合同项下货物后,**公司未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送货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三木公司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送货单,可以确认三木公司向**公司交付了686783.8元的电线电缆,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公司应于2021年11月2日前付清货款,但**公司依约未能支付货款。现三木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欠款686783.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68678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三木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镇江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货款686783.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68678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若**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90元,由**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三木公司垫付,三木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木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