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若羌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2825民初431号
原告:若羌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若羌县帝豪大厦建材市场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光路1号4栋1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金鑫D座26-1。
原告若羌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鹏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若羌福星商贸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若羌福星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573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1日,被告承包了且末县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工程,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将该工程所需用的断桥门、套装门、防火门等同原告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最后的工程数量以结算清单为准。被告共用原告材料费2055714元,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工程款740739元。由于欠农民工工资325000元由劳动局发放之后剩41573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1日,原告福星公司与被告坤鹏公司签订“且末县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项目材料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该工程所需用的断桥、套装门、防火门等材料原告提供,并由公司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告福星公司与被告坤鹏公司项目经理**结算,共欠材料2055714元,后被告支付了1639975元,余款41573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福星公司与被告坤鹏建公司、被告**之间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辩称,被告**是坤鹏限公司项目经理,剩余材料款应该是被告坤鹏公司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坤鹏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材料款41573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羌福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415739元;
二、案件受理费7536元,由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李国强
审判员*东东
人民陪审员*保全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