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5382号
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光路1号4幢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661HR8C。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涛,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园林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鹏建司)、陈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川04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深圳园林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川04民终98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深圳园林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坤鹏建司、陈涛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7元,减半收取4763.5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付思雨
审判员  陈雨婷
审判员  罗泽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