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硕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317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成旺波,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工业三园第一生活区。
被申请人:山东工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村委东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旺波、山东工硕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旺波、山东工硕运输有限公司价值3996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旺波、山东工硕运输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96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