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鸣谦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813号 原告:陕***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北八元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84DN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67791539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陕***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78元(预交9489元),减半收取计9489元,由陕***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