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代福军红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代福军红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财保321号

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拥军,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四川***红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滨江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红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69666.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险单号:12373003901093823596,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红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469666.7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469666.7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红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6966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68.33元,由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 玲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