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四川永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民初232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永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永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