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泰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