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财保3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冠麟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78975D),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14496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天冠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人民币1290049.86元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18年4月10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邮寄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合计人民币1290049.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