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冠麟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冠麟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78975D),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57号3号楼-215。
法定代表人:孟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14496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市天冠麟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津0110财保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合计人民币1290049.86元。2018年5月23日,天津市天冠麟工贸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9日将上述申请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8)津0110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