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洪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有太,甘肃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彦龙,甘肃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和谐医院,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杨俊,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水和谐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2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天水和谐医院支付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房屋租赁费、房屋占用费296085.95元,并向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和谐家园小二楼一至二层房屋,逾期未履行。2020年10月16日已将被执行人占用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和谐家园小****房屋并交付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8日、10月9日、12月9日经三次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网络资金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1个银行账户内存款16.02元,因数额较小未划拨。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和谐家园小二楼一至二层房屋内的医疗器械(器械型号、数量、类型详见查封物品清单),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11月4日经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多次寻找被执行人负责人无果后,向公安机关发出查找被执行人负责人协助执行函,查找至今无果。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296085.95元并让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和谐家园小二楼一至二层房屋,执行中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薛 伟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