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02执恢63号
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16)甘05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20年7月22日前迁出位于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东段被拆迁房屋及场地。2020年7月22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被拆迁房屋及场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