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1)甘0502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费93206.2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300元,合计94506.27元,2022年4月29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0元。网络扣划执行人**微信银行卡存款18272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502执27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治全
审判员 赵玉峰
审判员 王存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