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3民初4551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与二环东路交叉口)。
经营者:许仰跃。
被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诉被告***、金华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华阳钢管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