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4167号之一
原告: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27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298326036。
法定代表人:詹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起芬,该公司职员。
被告: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南环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3D10M。
法定代表人:申稳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883元,由原告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谢小辉
人民陪审员  蓝献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