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6069号之一
原告: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27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298326036。
法定代表人:詹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起芬,该公司职员。
被告:丽水安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南环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3D10M。
法定代表人:申稳春,执行董事。
原告为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883元,由原告浙江丽水盾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何尉军
人民陪审员  谢小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