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千帆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千帆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3执254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千帆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殷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603号。
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千帆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4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驿都大酒店已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亦申报了债权,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