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7民初230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裕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红瑞路西南角北斗企业孵化器C-17号楼3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申广辉。
原告***与被告***、裕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以被告***有意愿与原告就本案进行协商、和解,而原告为表和解诚意尚未缴纳本案的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