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棣***木种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全裕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2022)鲁1623执保585号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无棣***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蓝海商城36号。
被申请人:裕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道S102南侧5号C-8号楼1单元2层201号。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申请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2585号民事裁定书。
三、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无棣***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0元,现已查控完毕。期间,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各专业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8285.18元,后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受理一审案件的业务庭室出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现该案件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执行员 :李小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