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广城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2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辽宁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广城彩砖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经营者:许艳丽,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上诉人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浑河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广城彩砖厂(以下简称“广城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浑南市政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货款10万元,并赔偿上诉人更换彩砖费用176,850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一审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产品是质量合格的产品,而且通过双方的录音证据还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供给上诉人的彩砖并不是被上诉人彩砖厂生产的彩砖。二、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彩砖存在质量问题。在一审时上诉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彩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然没有彩砖实物,但是从一审时上诉人提交的公证证据视频可以清楚的看出已经铺设的彩砖存在粉碎、断裂、脱皮等现象。关于彩砖出现粉碎、断裂、脱皮等现象的原因,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存在洒除雪剂及人为损坏,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仅仅是被上诉人的单方怀疑。三、更换彩砖的费用被上诉人应当予以承担。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彩砖在铺设后出现质量问题,影响路面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目的,所以上诉人无奈才予以更换彩砖,并实际发生了更换彩砖的费用。综上所述,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广城彩砖厂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完全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2019年9月23日,答辩人广城彩砖为浑南区嘉华小区(东区)地面铺设彩砖,与被答辩人浑河市政签订《采购合同》,被答辩人浑河市政从答辩人广城彩砖处订购规格为100*200的荷兰砖8000平方米,总价148,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100,000元的彩砖。该合同约定产品质保期为两年,期间如发生褪色、粉碎、断裂、脱皮现象,答辩人广城彩砖负责无偿提供新品(洒除雪剂等酸碱盐物质及人为破坏不保)。而后该批彩砖由被答辩人浑河市政于2019年10月底铺设完毕。2020年3月,被答辩人浑河市政以答辩人广城彩砖提供的荷兰砖存在粉碎、断裂、脱皮等质量问题,向答辩人广城彩砖要求赔偿,答辩人广城彩砖到现场进行查看,发现损坏的彩砖有洒除雪剂泛白的痕迹,还有用镐头等除冰造成,并且损坏的彩砖不单纯是答辩人广城彩砖提供的,被答辩人浑河市政也向其他厂家购买过彩砖进行铺设,并且损坏的面积也只有三、四百平方米。而后答辩人广城彩砖仅同意对自己提供的损坏彩砖进行更换,面积只有很小一部分,但被答辩人浑河市政始终不同意,并在未告知答辩人广城彩砖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了荷兰砖进行了更换,并将更换下来的彩砖丢弃。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广城彩砖不同意对被答辩人浑河市政进行任何更换维修或赔偿。第一、被答辩人浑河市政擅自更换荷兰砖并将更换下来的彩砖丢弃的行为导致损坏彩砖的数量及来源均无法查明,其自行扩大损失,也再无法通过鉴定认定彩砖出现破损的成因,其对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二、答辩人广城彩砖曾经到事发地调查彩砖损坏情况,被答辩人浑河市政也曾经给答辩人广城彩砖通过微信发过现场损坏图片。从图片及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损坏彩砖泛白,这是典型的洒过除雪剂之后的反白霜现像。并且被答辩人浑河市政自己曾说其曾经问过小区居民砖是怎么坏的,居民称因为冰太厚、路太滑,所以除冰时物业工人用刀和镐刨的,人为损坏严重。以上事实均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图片、视频予以证明。第三、被答辩人浑河市政长年施工铺设彩砖,施工部门有监理,如果彩砖本身质量不合格,在铺装中肉眼就能判断出来,被答辩人浑河市政上级市政部门不同意其使用该种砖型,上级部门要求其使用200*200*80厚的仿石砖,但被答辩人浑河市政以其订购时来不及为由在答辩人广城彩砖处订购60的砖,意图蒙混过关,导致其工程一直不能验收,不排除被答辩人浑河市政被上级部门要求更换砖型,其为了转嫁损失人为破坏彩砖,想把损失退给答辩人广城彩砖承担。第四、一审过程中已经查明,被答辩人浑河市政也完全承认现场铺设的彩砖是两家的产品,被答辩人浑河市政提供的图片及视频只能证明彩砖有损坏的,但是不能证明砖是谁的,怎么坏的,更无法证明损坏数量等,被答辩人浑河市政所做的证据保全现场根本通知答辩人广城彩砖到场,并且也未查明更换的彩砖是谁的,什么原因更换的,根本无法证明上述内容。被答辩人浑河市政采用此种不当方式毁灭证据,再事后进行诉讼索赔,不应当获得支持。第五、被答辩人浑河市政承包的同小区2期砖是2018年之前铺设的,彩砖是其从别的厂家购买的,因其撒除雪剂,也发生了损坏,如果其没有人为破坏,不可能这么多不同型号、不同厂家的砖都发生损坏。第六、答辩人广城彩砖从事制砖业20余年,多年来兢兢业业在业内享有较好口碑,不可能欺骗客户以次充好,答辩人的砖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被答辩人浑河市政问心无愧,完全可以发现质量问题马上起诉,而不是自行单方更换彩砖再要求赔偿。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可理喻。被答辩人给答辩人造成了损失,使答辩人陷入讼累中。所以,恳请再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讼,维持一审正确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浑河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城彩砖厂退还浑河市政公司货款100,000元;2.判令广城彩砖厂赔偿浑河市政公司更换彩砖费用176,850元;以上两项合计276,850元;3.请求判令广城彩砖厂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3日,浑河市政公司为浑南区嘉华小区(东区)地面铺设彩砖,与广城彩砖厂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浑河市政公司从广城彩砖厂处订购规格为100×200的荷兰砖8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8.5元,总价148,000元。此订货数量为初步约定数量,如有临时变动,浑河市政公司将提前通知广城彩砖厂,结算数量以实际到货验收数量为准,产品的质保期为两年,期间如发生褪色、粉碎、断裂、脱皮现象,广城彩砖厂负责无偿提供新品(洒除雪剂等酸碱盐物质及人为破坏不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价值100,000元的彩砖。浑河市政公司已将100,000元砖款给付广城彩砖厂,该彩砖也被浑河市政公司用于浑南区嘉华小区(东区)地面铺设并于2019年10月底完工。2020年3月,浑河市政公司以广城彩砖厂提供的荷兰砖存在粉碎、断裂、脱皮等质量问题,与广城彩砖厂沟通更换解决和赔偿事宜,广城彩砖厂认为彩砖的损坏是因浑河市政公司洒除雪剂及用镐头等除冰造成,而且损坏的彩砖不单纯是其提供的,浑河市政公司也向其他厂家购买过彩砖,损坏的面积也只有三、四百平方米。双方协调未果。2020年4月2日,浑河市政公司申请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对浑南区嘉华小区(东区)地面铺设荷兰砖申请了现场证据保全。此后,浑河市政公司另行购买了荷兰砖进行了更换,并将更换下来的彩砖丢弃。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浑河市政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且确实可信的证据,从浑河市政公司提供的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证据保全的视频及图片中,虽可以看到已铺设的彩砖存在粉碎、断裂、脱皮等现象,但没有具体的损坏数量,也无法知晓损坏的具体原因。而且浑河市政公司将全部彩砖更换丢弃,人为地扩大损失,导致无法统计损坏的彩砖数量,同时也无法再通过鉴定的手段来获取广城彩砖厂提供的彩砖出现破损现象的成因。故浑河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浑河市政公司与广城彩砖厂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涉案荷兰砖的质保期为两年,期间如发生褪色、粉碎、断裂、脱皮现象由广城彩砖厂无偿提供新品(洒除雪剂等酸碱盐物质及人为破坏不保)。本案中,涉案荷兰砖于2019年10月底铺设完工,浑河市政公司于2020年3月即发现广城彩砖厂提供的荷兰砖存在粉碎、断裂、脱皮等质量问题,并与广城彩砖厂沟通解决赔偿问题。从浑河市政公司提供的辽宁省沈阳市浑河公证处所作证据保全的视频及图片来看,可以看到已铺设荷兰砖存在粉碎、断裂、脱皮等问题。考虑到浑河市政公司与广城彩砖厂多次沟通解决更换受损荷兰砖和赔偿事宜,广城彩砖厂一直未予解决,且本案已不存在通过鉴定方式认定受损荷兰砖是否存在广城彩砖厂主张的使用除雪剂及人为破坏情况,鉴于广城彩砖厂于一审中确认损坏的荷兰砖面积有三、四百平方米,本院酌定广城彩砖厂赔偿浑河市政公司受损荷兰砖损失7400元(400平方米×18.5元/平方米)为宜。
综上,上诉人浑南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市苏家屯区广城彩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荷兰砖损失7400元;
三、驳回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2元,一审减半收取2726元,由沈阳市苏家屯区广城彩砖厂负担50元,由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52元,由沈阳市苏家屯区广城彩砖厂负担50元,由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关宇宁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金慧光
书记员阎玉洁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