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021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鑫,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新秀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
被告:沈阳天沐润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3号(813)。
法定代表人:冯喜和。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