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021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鑫,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新秀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
被告:沈阳天沐润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3号(813)。
法定代表人:冯喜和。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