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074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新秀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系该公司总工。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2022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