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财保21号
申请人:曲阜市恒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26182887X,地址:曲阜市王庄镇前孟村104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张通,董事长。
被申请人:曲阜市息陬镇大峪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810042353842,地址:曲阜市息陬镇大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桂丰。
申请人曲阜市恒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市息陬镇大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就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354638.6元。申请人曲阜市恒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354638.6元。
案件申请费2293元,由申请人曲阜市恒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