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1299号
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才街5-8号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532102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园区宏川东路33号金槐楼2层202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8300020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通知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三日内交纳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婧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