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才街5-8号3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民终6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713139元、暂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2月19日利息1037831.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274.6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1396元,总计9831641.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1月19日、1月20日、2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案执行标的9831641.3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831641.33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