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91执23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532102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动力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91-ZF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YTLH28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动力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0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恒大动力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5886.86元;二、被告恒大动力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5886.86元的利息(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4428.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73853.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止;以140748.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止;以346857.1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起算,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动力科技(沈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0903元,应予退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辽0191执23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