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3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大新县人,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景明,崇左市龙州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五路366号1栋1单元3楼302号,法定代表人:任贵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75365872L。
被告: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镇怀阳村小克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MA5PC8JT4E。
***诉四川源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梅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薇薇
书 记 员 谭甘兰